网站获悉,8月8日,山东能监办就《山东电力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现阶段,爬坡辅助服务的供应商包括山东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公用发电机组(包括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组,暂不包括抽水蓄能电站)、独立储能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爬坡辅助服务的直调公用发电机组、独立储能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须按并网管理有关规程规定装设AGC装置,同时AGC装置性能指标满足调度运行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编制说明中指出,当前系统的调节能力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在现货市场运行中,部分时段已出现系统调节能力不足的情况,2022年实时市场共出现爬坡能力不足219次,时段占比0.625%,其中顶峰爬坡179次,主要集中在1~5月份,调峰爬坡(新能源弃电后仍不平衡)40次,发生在2月份。系统调节能力不足,一方面导致产生尖峰电价,增加了用电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系统二次调频压力,不利于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关于征求《山东电力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更好地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山东能源结构转型与电力市场建设协调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运营,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我办组织编制了《山东电力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9月8日(星期五)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办。
电子邮箱:scjgc@cnea.gov.cn
传 真:0531-67800757
1、山东电力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2、山东电力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编制说明
3、意见反馈表
山东电力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激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12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 爬坡辅助服务是指为应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系统净负荷短时大幅变化,具备较强负荷调节速率的并网主体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出力,以维持系统功率平衡所提供的服务。爬坡辅助服务根据爬坡方向分为向上爬坡和向下爬坡两类产品。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四条 爬坡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其中,市场主体包括爬坡辅助服务供应商和爬坡辅助服务费用缴纳者,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第五条 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主体包括爬坡辅助服务供应商和爬坡辅助服务费用缴纳者。
(一)爬坡辅助服务供应商
现阶段,爬坡辅助服务的供应商包括山东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公用发电机组(包括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组,暂不包括抽水蓄能电站)、独立储能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爬坡辅助服务的直调公用发电机组、独立储能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须按并网管理有关规程规定装设AGC装置,同时AGC装置性能指标满足调度运行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二)爬坡辅助服务费用缴纳者
爬坡辅助服务费用缴纳者包括:
1. 未提供爬坡服务的山东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公用发电机组(包括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组,暂不包括抽水蓄能电站)。
3. 其他需要分摊爬坡辅助服务费用的市场主体。
第六条爬坡辅助服务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根据交易结果提供爬坡服务并获得补偿;
(二)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三)按要求通过AGC装置性能测试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技术参数和信息,以确定可提供爬坡辅助服务的能力;
(四)遵守市场注册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披露、提供、获取爬坡辅助服务市场相关信息;
(五)加强设备运行与维护,确保能够根据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爬坡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爬坡辅助服务费用缴纳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用相应的电力系统爬坡辅助服务;
(二)按规定获取爬坡辅助服务市场相关信息;
(三)按规定缴纳爬坡辅助服务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电网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电网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开放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包装、计量、抄表、结算等各类供电服务;向其他市场主体获取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市场运营机构的数据交互;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六)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爬坡辅助服务市场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根据爬坡辅助服务供应商申报信息组织爬坡辅助服务市场出清,并对爬坡性能不满足要求的爬坡辅助服务供应商进行考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负责电网调度运行安全;
(三)按照职责分工与电力交易机构共同拟定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
(四)经监管机构委托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经监管机构委托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或市场中止;
(五)建设、运营和维护爬坡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市场规则的宣贯培训;
(六)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
(七)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按照市场规则和调度规程编制并执行发电调度计划,落实交易计划,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
(八)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系统净负荷向上和向下的爬坡能力需求值等数据,提供支撑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所需的相关数据,实现和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九)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十)对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十一)负责计算爬坡辅助服务费用,组织协调交易结算问题;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职责分工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拟定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
(二)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经监管机构委托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经监管机构委托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或市场中止;
(三)建设、运营和维护山东电力交易平台;
(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组织协调交易结算问题;
(五)做好市场管理,配合开展市场争议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六)对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七)负责市场信息管理,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交易组织
第十一条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为全年连续运行的市场,爬坡辅助服务市场根据开展时间分为日前交易和日内交易,现阶段仅开展日内交易。爬坡辅助服务交易组织采用日前申报、日内实时市场出清的模式。爬坡辅助服务供应商仅需在日前市场中申报爬坡服务速率,不单独对爬坡辅助服务进行报价,根据本规则确定的出清定价方式确定实时市场中上/下爬坡辅助服务的中标容量和出清价格。
第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实际运行情况,确定运行日(D日)各时段(每15分钟为一个时段)系统净负荷向上和向下的爬坡能力需求值(单位为MW),该需求值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负荷预测偏差、新能源预测偏差的分布情况来设定。
山东电网的系统净负荷=电网总负荷需求-新能源功率-外电联络线功率-不可调节电源出力。
t时段上爬坡需求=t时段系统净负荷向上变化量+t时段负荷预测误差上限+t时段新能源出力预测误差下限。
t时段下爬坡需求=t时段系统净负荷向下变化量+t时段负荷预测误差下限+t时段新能源出力预测误差上限。
t时段负荷预测、新能源出力预测误差上/下限依据上一年同月份和运行日前15天内,t时段负荷预测、新能源出力预测平均误差上下限确定(选取置信度在2.5%~97.5%之间的误差范围,覆盖95%的误差分布)。
第十三条直调公用发电机组在竞价日(D-1日)12:00前,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次日爬坡服务速率,火电机组按照出力<50%额定容量、50%额定容量≤出力两个区段申报爬坡速率。独立储能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在竞价日(D-1日)12:00前,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参与爬坡辅助服务意愿时段和爬坡服务速率,不参与次日爬坡辅助服务交易的独立储能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提报不参与意愿。
第十四条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以爬坡辅助服务供应商的爬坡辅助服务容量为交易标的。爬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组织时间和出清流程与现货市场实时电能量市场相同,与实时电能量市场联合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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