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发布关于关于划定来宾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新能源采编燃气供暖 2024-08-28 08:52:39 479阅读 举报

8月27日,来宾市城市管理局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划定来宾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其中明确提出:


1、来宾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广西来宾发布关于关于划定来宾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原文如下:


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现划定来宾市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通告如下:


一、来宾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五)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如下:


广西来宾发布关于关于划定来宾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六)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七)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二、在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擅自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擅自进行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施工作业。


(六)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石)、挖泥、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确需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二)施工作业前,工程建设等相关单位必须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地下管网资料,燃气设施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查为准。


(三)工程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指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工程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四)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向应急、消防救援、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扩大。严禁对施工破坏行为隐瞒不报,并不得擅自覆盖、掩埋损坏的燃气设施。


四、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


五、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监管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宾市城市管理局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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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能源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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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燃气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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