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六安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新能源采编燃气供暖 2024-08-17 16:04:28 204阅读 举报

8月16日,六安市发改委六安市住建局六安市城管局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六安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其中明确提出:


1、居民用气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为12个月,其中每个联动周期内上调不超过1次,下调不限。非居民用气按月或按季度调整。


2、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 含运输费用,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采购价格原则上是指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平均价格。同一区域内存在多家燃气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按各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计算。对燃气企业采购上游气源气价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此部分气源气价高出部分不予联动。市场公允价格可综合考虑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东部竞拍气当月加权平均价格、权威机构发布的天然气交易参考价格、周边地区平均价格等。


3、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由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公开公示。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由燃气企业每月或每季度最后一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天然气采购成本、用气量等相关测算数据以及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确定执行价格,同时做好公开公示。


安徽六安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六安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原文如下:


六发改价格〔2024〕172号


各县(区)发改委、住建局、城管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优先。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建立健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效反映燃气企业成本变动情况,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2.实行同向联动。实行对应联动,下游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气源采购成本变化做同向调整。


3.保持稳步推进。本着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原则,分类实施联动,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价格联动平稳有序实施。


二、联动内容


(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 含运输费用,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采购价格原则上是指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平均价格。同一区域内存在多家燃气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按各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计算。


对燃气企业采购上游气源气价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此部分气源气价高出部分不予联动。市场公允价格可综合考虑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东部竞拍气当月加权平均价格、权威机构发布的天然气交易参考价格、周边地区平均价格等。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为12个月,其中每个联动周期内上调不超过1次,下调不限。非居民用气按月或按季度调整。


(三)价格调整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同向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下调不限。超出未调整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当市场采购价格持续上涨,可能会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配气价格实行年度成本监审,按年度定期校核调整。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国家和省对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四)联动公式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调整金额。


联动价格调整金额=(本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联动未联动金额或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额确定,最高不超过4%。


三、操作程序


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由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公开公示。


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由燃气企业每月或每季度最后一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天然气采购成本、用气量等相关测算数据以及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确定执行价格,同时做好公开公示。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发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平稳实施。燃气企业要主动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供需衔接,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并同步公布接受用户咨询渠道,做好解释工作。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


(二)控制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并在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


(三)严格价格监管。发改部门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定期校核独立配气价格,做好相关调价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燃气企业虚报、瞒报信息,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四)强化民生保障。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落实气价优惠政策,范围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具体办理流程由燃气企业确定。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非居民天然气量价挂钩政策。


各县(区)天然气价格联动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执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15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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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能源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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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燃气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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