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长源电力荆州公司基于熔盐储能的煤电机组调频调峰供热安全整体解决方案的研究与应用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据此前公告,该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
国能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总装机1360MW,其中一期2×330MW亚临界燃煤抽凝发电机组,2009年投产;二期2×350MW亚临界燃煤抽凝发电机组,2023年投产。本项目以一期机组为基础研究设计并建成一套熔盐储热系统,储热功率50MW,总储热量150MWh,放热系统产生的蒸汽进入供热管网的量不低于100t/h(2.5MPa.g、300℃)。
通过本项目,研究满足供热安全兼具调频、调峰功能的基于熔盐储能的热电联产机组灵活性提升技术,并建成一套储热功率50MW、储热容量150MWh的熔盐储热系统,提高机组调频、调峰和供热能力。
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
(1)燃煤电厂储热、调频、调峰与供热总体优化方案研究。充分调研了解电网对机组调峰、调频的调度要求以及历史考核情况,结合外供蒸汽的参数及周期性变化,深入分析电厂的实际需求和运行方式,形成基于“电-热”耦合热源的电厂储热、调频、调峰与供热总体运行方案。
(2)熔盐储能与煤电机组耦合系统能量梯级利用研究。将原进行喷水减温对外供热的蒸汽,改为通过熔盐换热器减温,充分利用蒸汽显热,实现蒸汽的梯级利用。研究喷水减温与熔盐吸热减温的经济性差异。
(3)“电-热”耦合加热熔盐储能系统灵活储热优化研究。结合电厂实际情况,研究不同工况下的储热、放热策略,降低储能系统运行成本。
(4)熔盐储能系统工艺设计及主要设备选型研究。开展熔盐储罐、熔盐电加热器、熔盐换热器、蒸汽发生器等核心装备的选型研究,获得优化后的参数并开展设备设计,提出适应熔盐高温换热、防止局部超温和防凝固要求的设备技术规范。
(5)调峰、调频、供热不同运行需求下的储热系统控制与运行策略优化研究。开展主机与熔盐储热系统、放热系统的协调控制研究以及调频、调峰技术研究,实现机组在不同电网调度条件和供热需求条件下的高效、灵活、自动运行。
(6)基于熔盐储能的煤电机组调频调峰供热安全整体灵活性改造示范工程建设实施。形成基于“电-热”耦合热源的熔盐储热灵活性改造完整实施方案,开展工程设计和工程实施。积累熔盐系统建设经验。
(7)燃煤机组与熔盐储能耦合系统调试与运行优化技术研究。开展熔盐储热、放热系统调试与运行优化技术研究,机组与储热系统一体化控制自动运行。
(8)熔盐储能系统与供热机组耦合后,电厂容量申报与经济运行策略研究。在容量电费政策出台的背景下,研究熔盐储热系统耦合煤电供热机组对获取容量电费的影响。
预期目标:
(1)熔盐系统储热功率不低于50MW,其中电加热功率不低于40MW;
(2)放热系统加热除盐水产生蒸汽进入供热管网的量不低于100t/h(2.5MPa.g、300℃),产生的蒸汽进入国能荆州热电有限公司供热管网;
(3)熔盐系统有效储热容量不低于150MWh;
(4)本工程项目是湖北省能源局示范项目,建成后应通过能源局验收;
(5)增加火储联合机组的调峰、一次调频和AGC性能。单台机组可增加25MW向下调峰能力、增加供热机组8%Pe向上顶峰能力(转移机组供热至熔盐放热系统);火储联合机组AGC调频Kp值不低于2(其中调节精度性能指标K2、响应时间性能指标K3均不低于1),一次调频动作性能合格率不低于90%、一次调频动作正确率95%。
(6)申请发明专利20项、核心期刊论文5篇;鉴定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省级荣誉不少于3个。
(7)完成研究内容相关报告;
(8)通过国家能源集团公司、长源电力公司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公告原文如下:
长源电力荆州公司基于熔盐储能的煤电机组调频调峰供热安全整体解决方案的研究与应用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长源电力荆州公司基于熔盐储能的煤电机组调频调峰供热安全整体解决方案的研究与应用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509868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509868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9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张晓达、周畅(63602880)电话:023-63602757
邮箱:chengqingshenhua@163.com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