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公开征求《巴州区乡镇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其中明确指出:
1、本办法仅适用于因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格调整而形成的单一供气成本推动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
2、国家调整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格后,下游居民用气价格应同步顺价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上游调价幅度。顺价调整时仅考虑由供气价格变化引起的配气损耗率,最高不超过4%,调整后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前销价﹢(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
3、 国家调整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格后,按照建立的顺价调整办法,同步顺价调整下游居民用气价格时,不再举行价格调整听证会。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通报情况。
4、居民用气价格向上(调增)的顺调,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区发改局按程序将正式形成的顺价调整方案上报区政府审批;居民用气价格向下(调减)的顺调,由区发改局按有关政策规定直接确定。
5、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决策结果实行公告制度,执行前由区发改局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6、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决策公告后,区发改局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的执行情况及社会反响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并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广泛宣传,有针对性地做好改进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向区发改局报告价格执行中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原文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巴州区乡镇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需要,应对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形势,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现行天然气价格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区发改局拟定了《巴州区乡镇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实施办法》,并于2024年8月23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9月30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于2024年9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信函地址: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39号)
邮 箱:2816841348@qq.com
联系电话:0827-5223467
附件:巴州区乡镇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实施办法
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23日
附件
巴州区乡镇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实施办法
为适应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发改委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发改委令第21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因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格调整而形成的单一供气成本推动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以下简称“居民用气价格”),是指巴州区乡镇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第三条 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遵循“共同负担、合理分摊”的原则,由区发改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综合平衡,在各类别分档用气价格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是指巴州区乡镇居民用气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包含向上(调增)和向下(调减)的调整。
第五条 国家调整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格后,下游居民用气价格应同步顺价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上游调价幅度。顺价调整时仅考虑由供气价格变化引起的配气损耗率,最高不超过4%,调整后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前销价﹢(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
第六条 国家调整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格后,按照建立的顺价调整办法,同步顺价调整下游居民用气价格时,不再举行价格调整听证会。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通报情况。
第七条 居民用气价格向上(调增)的顺调,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区发改局按程序将正式形成的顺价调整方案上报区政府审批;居民用气价格向下(调减)的顺调,由区发改局按有关政策规定直接确定。
第八条 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决策结果实行公告制度,执行前由区发改局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决策公告后,区发改局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的执行情况及社会反响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并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广泛宣传,有针对性地做好改进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向区发改局报告价格执行中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巴州区乡镇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调工作试行办法》(巴区价价〔201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