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蓄热集中供热改造补贴5万元/兆瓦!沈阳市2024年度清洁取暖补贴标准发布

新能源采编燃气供暖 2024-06-13 11:25:29 537阅读 举报

日前,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沈阳市2024年度清洁取暖项目工作方案相关内容。


其中各类项目补贴标准如下:


(一)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度补贴标准为1.5万元/蒸吨,补贴量以当年实际竣工验收完成为准。


(二)燃煤锅炉“拆小并大”:20蒸吨及以下按照15万元/蒸吨给予经营性补偿(最高补偿200万元/台),10元/平方米给予联网补贴;20蒸吨以上按照250万元/台给予经营性补偿,10元/平方米给予联网补贴。40蒸吨及以上“一事一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燃气集中供热改造:5万元/蒸吨(不包括学校类项目和覆盖范围内学校的供热面积)。


(四)电蓄热集中供热改造:5万元/兆瓦(不包括学校类项目和覆盖范围内学校的供热面积)。


(五)热泵集中供热改造:地(水)源等热泵集中供热改造10元/平方米。远郊区县乡镇热泵集中供热改造200元/平方米,其他空气源热泵集中供热改造12元/平方米。(不包括学校类项目和覆盖范围内学校的供热面积)。


(六)生物质能供热改造:生物质“一镇一网一热源”改造15万元/蒸吨;生物质锅炉改造5万元/蒸吨。


(七)煤改洁:


1.取暖设备部分:燃气壁挂炉、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光热+辅助热源等取暖设备按照设备投资额的80%补贴,燃气壁挂炉最高6400元/户、空气源热泵热风机最高8800元/户、空气源热泵热水机最高10000元/户、光热+辅助热源最高10000元/户;低碳供热项目最高10000元/户;生物质炉具按照中央资金平均最高不超过2500元/台(颗粒炉最高3200元/台,压块炉最高2200元/台,含安装等费用)进行补贴,超出部分由区县本级财政承担。除安装生物质炉具居民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居民按照设备购置款90%给予补贴。


2.运行补贴部分:


(1)电费、燃气补贴:采暖季电费按照0.2元/千瓦时补贴,燃气费按照1元/立方米补贴,本年度最高补贴600元/户。2022年度进行改造并选择延后一年补贴的,本年度最高补贴800元/户。其他冬季取暖补贴政策高于此标准的,就高享受政策补贴,低于此标准的,按此标准差额给予补贴。


(2)生物质燃料补贴:对实施生物质炉具改造的农户,按照连续两个采暖季退坡补贴,即2024-2025年、2025-2026年,两个采暖季分别为2吨/户、1吨/户。中央资金按照最高700元/吨进行补贴,超出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年建设期后,根据煤改洁改造效果及财政状况,另行研究运行补贴延长政策。


(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区节能改造50元/平方米;农房节能改造按照建设投资的80%给予补贴,其中:整体改造最高10000元/户,局部改造最高4000元/户(各县区整体改造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改造总户数的20%)。


(九)超低能耗建筑:500元/平方米。


(十)润电公司供热清洁化项目:按市政府确定的相关补贴标准和原则执行。


原文如下:


沈阳市2024年度清洁取暖项目工作方案相关内容


按市人民政府要求,沈阳市2024年度清洁取暖项目工作方案相关内容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现将沈阳市2024年度清洁取暖项目工作方案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匿名异议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特此公示。


联系方式:024-81042750经济运行调节处


通信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06号。


邮政编码:110000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8日


沈阳市清洁取暖资金分配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效果,提高中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清洁取暖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项目。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中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清洁取暖改造的资金;地方资金是指辽宁省、沈阳市、各区、县(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清洁取暖改造的资金。中央资金和地方资金统称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财政补贴资金按照“统筹资金、引导激励、各级共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财政补贴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由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房产局、市建设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区、县(市)政府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财政补贴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公开、公正,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共同监督。


第七条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相关部门和地区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中央资金。


第三章补贴标准及拨款程序


第九条各类项目补贴标准如下:


(一)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度补贴标准为1.5万元/蒸吨,补贴量以当年实际竣工验收完成为准。


(二)燃煤锅炉“拆小并大”:20蒸吨及以下按照15万元/蒸吨给予经营性补偿(最高补偿200万元/台),10元/平方米给予联网补贴;20蒸吨以上按照250万元/台给予经营性补偿,10元/平方米给予联网补贴。40蒸吨及以上“一事一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燃气集中供热改造:5万元/蒸吨(不包括学校类项目和覆盖范围内学校的供热面积)。


(四)电蓄热集中供热改造:5万元/兆瓦(不包括学校类项目和覆盖范围内学校的供热面积)。


(五)热泵集中供热改造:地(水)源等热泵集中供热改造10元/平方米。远郊区县乡镇热泵集中供热改造200元/平方米,其他空气源热泵集中供热改造12元/平方米。(不包括学校类项目和覆盖范围内学校的供热面积)。


(六)生物质能供热改造:生物质“一镇一网一热源”改造15万元/蒸吨;生物质锅炉改造5万元/蒸吨。


(七)煤改洁:


1.取暖设备部分:燃气壁挂炉、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光热+辅助热源等取暖设备按照设备投资额的80%补贴,燃气壁挂炉最高6400元/户、空气源热泵热风机最高8800元/户、空气源热泵热水机最高10000元/户、光热+辅助热源最高10000元/户;低碳供热项目最高10000元/户;生物质炉具按照中央资金平均最高不超过2500元/台(颗粒炉最高3200元/台,压块炉最高2200元/台,含安装等费用)进行补贴,超出部分由区县本级财政承担。除安装生物质炉具居民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居民按照设备购置款90%给予补贴。


2.运行补贴部分:


(1)电费、燃气补贴:采暖季电费按照0.2元/千瓦时补贴,燃气费按照1元/立方米补贴,本年度最高补贴600元/户。2022年度进行改造并选择延后一年补贴的,本年度最高补贴800元/户。其他冬季取暖补贴政策高于此标准的,就高享受政策补贴,低于此标准的,按此标准差额给予补贴。


(2)生物质燃料补贴:对实施生物质炉具改造的农户,按照连续两个采暖季退坡补贴,即2024-2025年、2025-2026年,两个采暖季分别为2吨/户、1吨/户。中央资金按照最高700元/吨进行补贴,超出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年建设期后,根据煤改洁改造效果及财政状况,另行研究运行补贴延长政策。


(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区节能改造50元/平方米;农房节能改造按照建设投资的80%给予补贴,其中:整体改造最高10000元/户,局部改造最高4000元/户(各县区整体改造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改造总户数的20%)。


(九)超低能耗建筑:500元/平方米。


(十)润电公司供热清洁化项目:按市政府确定的相关补贴标准和原则执行。


第十条补贴资金拨款程序如下:


(一)项目复核


各区、县(市)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市发改委组织远郊区县乡镇热泵、生物质一镇一网、煤改洁、农房节能改造项目复核;市生态环境局、市房产局组织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复核;市房产局组织燃煤锅炉“拆小并大”、燃气集中供热、电蓄热集中供热、生物质锅炉、小型民用燃煤供热锅炉改造、城区及县城空气源热泵、地(水)源热泵及污水源热泵、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复核;市建设局组织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复核。


(二)资金申请


1.中央资金:资金到位后,由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向市取暖专班提出资金申请,专班报市政府履行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程序后,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因相关项目调整等需相应调整中央资金,按上述申请程序办理。


2.地方资金:市本级补贴资金由市直相关部门向计划主管部门提报相关项目资金和资金申请,经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并列入相关项目计划安排后,报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及年度计划安排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部分燃煤锅炉“拆小并大”、燃气集中供热改造、电蓄热集中供热、热泵集中供热改造、小型民用燃煤供热锅炉改造、生物质锅炉改造(含生物质一镇一网项目)、煤改洁及配套农房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等项目由中央资金给予补贴。


煤改洁(除生物质炉具外)运行补贴由地方资金承担,原财税独立区(除苏家屯区外)全部由区补贴;原非财税独立区按市、区补贴5:5分担;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按市、区县(市)补贴7:3分担;康平县按市、县补贴8:2分担。生物质炉具运行补贴由中央资金承担。


城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原非财税独立区按市、区补贴5:5分担,原财税独立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全部由区、县(市)补贴。


第十二条对撤销的清洁取暖项目,核减财政补贴资金;对增补的相同类型项目,在补足撤销项目对应清洁取暖面积基础上,按已有标准给予补贴;对于增补的不同类型项目,另行研究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对实施农村清洁取暖项目的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等地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项目类型包括煤改洁、农房节能改造及远郊区县乡镇热泵集中供热等。


考核结果分四档,第一档1名,市本级给予400万元奖励;第二档1名,市本级给予300万元奖励;第三档1名,市本级给予200万元奖励;第四档1名,市本级给予100万元奖励。市本级奖励资金需用于清洁取暖项目工程建设支出。


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市财政局予以奖励。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清洁取暖项目和财政补贴资金一经批准,严格遵照执行,未经领导小组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


第十五条财政补贴资金拨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工作。区、县(市)政府及市直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规范财政补贴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直主管部门立即收回违规使用的财政补贴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资金使用用途或者金额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其他违规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方案中未进行明确规定的,由市取暖专班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依相关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方案由市取暖专班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
作者:新能源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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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燃气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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