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通知

新能源采编燃气供暖 2024-07-22 15:52:45 237阅读 举报

2024年7月22日,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指出:


1、在方案设计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情况,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2、在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提前向管道燃气企业报备,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签订燃气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建设单位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沟通一致,在相关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相应的燃气管道保护责任。


4、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燃气安全保护协议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并加强日常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


广东深圳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通知


全文如下: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深刻汲取燃气管道破坏引发的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燃气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的发生,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工作要求


(一)核实燃气管道详细资料。在方案设计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情况,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管道燃气企业现场踏勘,管道燃气企业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建设单位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


(二)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在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提前向管道燃气企业报备,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签订燃气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施工单位更换或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原因,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补充完善或重新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三)明确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沟通一致,在相关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相应的燃气管道保护责任。涉燃气施工项目实施动土作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明确工程涉燃气管道情况、管道信息和保护范围、风险分析和措施保障、应急处置、权利义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签订定动土作业确认表。


(四)强化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燃气安全保护协议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并加强日常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当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管道燃气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施工单位工作要求


(一)加强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工程开工前,组织人员现场踏勘,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管道情况,不能确定燃气管道具体位置的,主动向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沟通获取相关信息,配合建设单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制定等有关要求,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施工班组、作业人员等应层层交底,交底须有文字记录且双方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变更的应重新交底。


(二)落实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涉燃气施工公示制度,在涉燃气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标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保护要点。提前将具体施工时间告知管道燃气企业,邀请管道燃气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在管道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场前严禁进行施工作业。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发现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或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待与管道燃气企业现场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


三、监理单位工作要求


(一)落实安全保护工作。配合建设单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制定等有关要求,在涉燃气施工前,审查地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班组,顶管作业、机械操作等作业人员进行燃气设施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并签字确认。工程施工中,应对涉燃气施工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杜绝违规作业。


(二)落实监管职责。委派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行为进行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也无法制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一步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严禁未签订《动土作业确认表》的情况下,擅自动土施工。对未按规定签订《动土作业确认表》、未落实燃气管道保护“6 个 100%”要求,区住建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及红黄牌警示规定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7月22日


相关法律法规及红黄牌警示规定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实施前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与管道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现场人工探明燃气设施具体位置,制定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实施动土作业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签定动土作业确认表。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红牌”警示情形。涉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予以红色警示,红色警示期 2 个月。1.现场发生险情:发生第三方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2.虽未损坏燃气管道,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具体判定情形如下:(1)未完成《涉动土作业确认表》签订就擅自组织动土作业的;(2)未落实燃气管道保护“6 个100%”措施的情况下,被要求停工而拒不停工或者在停工期间擅自施工的;(3)现场作业人员未经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培训,或不了解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分布情况或相关保护知识的情况下,被要求停工而拒不停工或者在停工期间擅自施工的。相关涉事单位受到红色警示的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应一并给予红色警示,警示期与所属单位的警示期相同。


(三)对于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黄牌”警示的情形:未组织对应在开工前实施的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措施、地下管线保护进行开工条件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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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能源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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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燃气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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