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水发布关于广水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新能源采编燃气供暖 2024-08-08 08:18:15 191阅读 举报

2024年8月7日,广水市发改局发布关于关于广水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其中明确指出:


1、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下同)和输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采购价格联动,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


2、广水市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3、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


4、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5、当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对本地区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燃气企业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6、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按一年为一个周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每半年为一个联动周期。即分为: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两个联动周期。具体实施时间依联动机制启动时间确定。


7、燃气企业应在每个联动调整周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调价方案。


湖北广水发布关于广水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全文如下:


广水市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精神,经市政府九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建立广水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下同)和输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采购价格联动,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


(一)联动范围


广水市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


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当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对本地区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燃气企业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按一年为一个周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每半年为一个联动周期。即分为: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两个联动周期。具体实施时间依联动机制启动时间确定。


(三)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原则上按照新建管网4.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3.5%确定。


(四)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


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联动。综合购气价格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偏差部分、前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五)联动幅度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0.5元/m³,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燃气企业应在每个联动调整周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调价方案。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直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上调幅度在5%(含)以内时,可由发改部门按联动机制直接调整;上调幅度超过5%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价格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做好调价工作。城镇燃气企业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二)控制气源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积极拓宽气源采购渠道,优化气源结构,实时了解市场价格走势,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要按时报送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所制定和调整的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燃气企业网站和营业场所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如国家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广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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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能源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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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燃气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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