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讯:近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甘肃省能源局印发了《甘肃省新能源建设指标分配办法(试行)》《甘肃省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评价办法(试行) 》,同时分解下达全省“十四五”第三批风光电项目建设指标。
第三批指标21.93GW,以负荷定规模
据了解,甘肃此次下达第三批风光电项目建设总规模2193万千瓦,原则上于2025年底前建成投运。从各市的规模来看,酒泉、天水、武威、兰州、庆阳的规模较大,均超过或者接近2GW。
根据《甘肃省新能源建设指标分配办法》,坚持以负荷定规模。根据年度新增用电负荷确定市州年度新增规模指标,兼顾土地保障要素和新能源利用率因素;
坚持集约连片开发。风光资源、土地条件、 电网接 入送出等要素条件是新能源项目建设的重要支撑;
坚持区域协调平衡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壮大 清洁能源产业的决策部署,综合考虑不同区域资源禀赋及用电负荷实际,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分区域错位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
加快建设河西地区大型清洁能源基地、 “东数西算”等 绿色零碳园区,构建 “ 河西地区为风景、河东地区为盆景” 的新能源发展布局。
年度指标分配以本地区上年度用电增长情况、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情况合理测算次年度新增报装用电负荷,建立年度新增报装用电负荷项目库。按照以新增报装用电负荷确定的新能源指标规模测算基数×土地资源系数×新能源利用率系数的计算方法,测算各地本年度新能源建设指标需求。
第三批竞配已启动:配储能15%·4h
近日,甘肃各地市已经陆续启动了竞配优选工作。4月16日,甘肃天水发改委已经公示了天水市“十四五”第三批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审结果。其中,第三批新能源项目共包含10个风电项目、1个光伏项目,总规模为2.73GW。其中,江苏大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斩获1GW风电项目;烟台杰瑞石油服务其次,为500MW;陕西白鹿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位居第三,共400MW。
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截至2024年1月,甘肃新能源累计装机54.28GW,电源装机占比60.99%。从第二批以及已经启动竞配的天水政策来看,甘肃新能源配储比例基本在15%·4h左右。
2024年甘肃风电、光伏综合电价持续下行
鉴于新能源装机占比的快速提升,2023年10月27日,甘肃省工信厅发布《甘肃省2024年省内电力中长期年度交易组织方案》,明确新能源发电交易价格机制:新能源企业峰、谷、平各段交易基准价格为燃煤基准价格乘以峰谷分时系数(峰段系数=1.5,平段系数=1,谷段系数=0.5),各段交易价格不超过交易基准价。电力用户与新能源企业交易时均执行国家明确的新能源发电价格形成机制。
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721号)明确的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执行:其中峰段为7:00至9:00、17:00至23:00;平段为23:00至24:00、0:00-7:00;谷段为9:00-17:00。
这意味着,光伏大发的时段均为谷段,按照0.5谷段系数,从9:00-17:00中长期交易价格不得高于0.3078*0.5=0.1539元/千瓦时。
新的分时电价政策瞎,2024年甘肃光伏的限电率与电价均面临严峻挑战。据知情人透露,一方面,甘肃各地当前的限电率最高达到25%左右,最低的也有17-18%;另一方面,在今年电力市场新规之下,甘肃光伏电价持续下跌,据预测全年综合电价将在0.2元/度左右,光伏电力的现货价格长期维持在4分/度,其中河西新投运的光伏电站综合电价甚至仅有0.12元/度左右。
2024新增新能源装机12GW、31GW项目被纳入2024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精神,聚焦聚力打好高质量发展“六场战役”的行动方案》,提出要加快能源资源开发突破提升。推动新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示范区获批实施。加快风光电大基地项目建设,全面启动陇电入鲁工程配套新能源项目,新增新能源并网装机1200万千瓦。争取新开工建设抽水蓄能项目2—3个,新开工1000万千瓦内用和外送煤电项目,新增新型储能装机200万千瓦。推进电力外送通道建设,争取陇电入鲁工程早日建成投产,陇电入浙、陇电入川工程早日开工建设。
《甘肃省2024年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意见的函显示,29个风电、光伏项目,计容量30.82GW被纳入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从风光项目业主汇总情况来看,华能、甘肃电投新开工及续建项目规模均超过7GW,此外还包括国家能源集团、华润、国家电投等重大项目建设。
原文如下:
附件一:
甘肃省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 “双碳” 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 新能源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促进全 省新能源产业高质量跃升发展,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科学评价各市州、兰州新区新能源 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状况,推进新能源项目有序高效开发建设, 构建产业链韧性强、就地消纳水平高、新能源规模化开发的发 展新格局。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实事求是、量化评价;坚持目标导向, 注重实效;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
第四条 评价工作由省能源局牵头,组织省工信厅、省自然 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甘肃能源监管办、国网甘 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评价工作小组负 责组织实施。评价结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通报市州政府、兰州 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第二章 评价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评价对象是各市州、兰州新区发改( 能源)主管部 门新能源发展工作推动情况。
第六条 评价范围原则上是国家第三批及后续批次以沙漠、
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省“十四五” 第二批及后续批次风光电项目。
第七条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评价年度。
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评价内容分为本地区发展水平和质量、项目管理、 协调服务、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加减分项五部分。其中,发 展水平和质量主要是对市州本年度新能源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总分 25 分;项目管理评价主要是结合各市州制定的项目管理实 施方案,对新增负荷情况、质量控制及每个新能源项目推动情 况进行逐一评价,分值 45 分,最终以算术平均数为市州项目推 动评价得分;协调服务主要是对市州统筹推动新能源项目建设 工作安排方面进行评价,总分 15 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评价 主要是对新能源发展对市州的经济社会生态方面的效益进行评 价,总分 15 分。
(一)发展水平和质量。包括本地区新能源装机规模增幅、 装机规模增速、新能源利用率、新能源发电量占比等情况。
( 二)项目管理。包括具体项目的负荷落实、建设进度、 质量控制等方面。
( 三)协调服务。包括具体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政策保障、 项目服务等方面。
( 四)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包括本地区新能源发展带动 投资、就业及生态环境方面贡献。
( 五)加减分项。包括将受到国家及省级相关表彰、处罚 等情形作为加减分情形。
评价内容具体分值划分和评分标准见《新能源产业发展评 分细则》( 见附表 )。
第九条 评价采取各市州、兰州新区自查和省级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一)市州自评。各市州、兰州新区根据评价内容开展自 评,形成自评报告,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后,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省能源局。
( 二)省级复评。省能源局在全省范围内抽调工作人员组 成评价组,次年 1 月对各市州、兰州新区进展完成情况进行实 地调研、对市州自评情况进行复评,针对评价内容,逐条打分, 形成实地复评报告。
( 三)综合评价。省能源局按照《新能源产业发展评分细 则》,对各地逐一打分,结合各市州、兰州新区自评报告、检 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评价,确定评价等级,形成综合评 价结果。评价结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评价采取分级评分法,满分为 100 分,评价结果分 为 A、B、C 三级。
A 级:得分 80 分及以上。全面评价好,重点评估各项指标 能较好完成。总体发展情况良好。
B 级:得分 60—80 分(不含)。全面评价较好,重点评估 各项指标能基本完成。总体发展情况正常。
C 级:除 A、B 两级外,其余为 C 级。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省能源局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各市州、兰州新 区采取奖励、约谈、通报、处罚等奖惩措施,并作为后续新能 源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 一 )奖励。对评价等级为 A 级的市州,将在下一年度新 能源建设规模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 二)约谈、通报。对年度评价等级为 C 级的市州, 由省 能源局约谈相关市州发改( 能源)主要负责人,通过适当方式
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 三)处罚。对于(核准)备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长期占用资源、迟迟未能建成的新能源项 目, 由地方予以废止或清退;连续两年评价等级均为 C 级的市 州,暂缓安排新能源项目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严格评价纪律,严把评价质量关。评价组对评价 结果负责,市州要对评价提供数据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确保评价结果全面、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视国家政策和全省新能源产业发展情况 变化适时调整,国家对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新能源产业发展评分细则
附件二:
甘肃省新能源建设指标分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目的意义】为大力发展新能源,优化完善全省新能源项目管理程序,建立健全新能源建设指标分配机制,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新能源发电行业发展环境,促进新能源 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标定义】新能源建设指标是指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 由省能源局按照适度超前、科学有序原则分解下达至各市州、兰州新区的新建风力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对各市州、兰州 新区切块下达新能源建设指标,项目范围原则上包括省内安排 的 “十四五”第三批及后续批次新能源项目(不含外送基地项 目)。 国家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 地项目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指标分配原则
第四条 【分配原则】新能源项目规划及指标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 )坚持高质量有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大干大支持”发展导向,对推进新能源项目较快,资源利用 率高,为全省新能源发展做出贡献较大和年度评价结果 A 级的 市州,在安排新能源建设指标时予以倾斜支持。
( 二 )坚持以负荷定规模。根据年度新增用电负荷确定市 州年度新增规模指标,兼顾土地保障要素和新能源利用率因素。 发展新能源项目时,应主动承担电力消纳责任,加大招商引资 力度,建立新能源项目与用电负荷匹配的产销储机制,努力做 到电力消纳有保障、行业发展可持续。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 业。
( 三 )坚持集约连片开发。风光资源、土地条件、 电网接 入送出等要素条件是新能源项目建设的重要支撑。各市州在谋 划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研究论证,保 障项目可行性、能落地。项目布局应集中连片,避免碎片化发 展。
( 四 )坚持区域协调平衡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壮大 清洁能源产业的决策部署,综合考虑不同区域资源禀赋及用电 负荷实际,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分区域错位发展,培育新质生 产力。加快建设河西地区大型清洁能源基地、 “东数西算”等 绿色零碳园区,构建 “ 河西地区为风景、河东地区为盆景” 的 新能源发展布局。
第三章 年度指标规模的确定
第五条【建立项目库】各市州、兰州新区根据本地区上年度用电增长情况、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情况合理测算次年度新增报装用电负荷,建立年度新增报装用电负荷项目库,于上年度12月底前上报省能源局。 以《甘肃省新能源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录》为导向,优先支持目录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入库。纳入新增用电负荷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满足新增报装用电负荷在2000千瓦以上、用电量及用电负荷数据详实、已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编制完成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议书等要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不纳入项目库。该库对应新增用电负荷将作为本地区年度新能源指标安排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一年一更新。
第六条 【规模测算】省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对各地上报的年度新增项目库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根据各地项目库对应的新增用电负荷,结合当地土地资源、新能源利用率和各地对风光电需求比例,于每年元月底前研究测算出各地本年度新能源建设指标规模。
( 一 )以新增报装用电负荷定基数。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消纳负荷时,可根据项目发展布局、技术先进程度以及带动相关产业作用等因素,按照新增用电负荷的1.5或2倍分别测算新能源指标规模,其中,在市州新能源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领域表内的产业按2倍测算,其余战略性新兴产业按1.5倍测算;除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产业项目作为消纳负荷时, 按照发用电负荷1:1测算新能源指标规模。上述各类用电负荷对应新能源规模加总得出各市州新增报装用电负荷对应新能源指标规模,除以新能源出力同时率后(暂按照 70%)作为年度新能源指标规模测算基数。
( 二)体现土地资源优势。按照集约化规模化连片开发要求,根据各地可用于新能源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全省可利用的未利用地面积比重的高低,分档次确定各市州土地资源在新能源指标分配时的系数。
( 三)保持合理的新能源利用率。聚焦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安全充裕、经济高效目标,根据各地上年度新能源利用率高低, 确定各市州新能源利用率在新能源指标分配时的系数。
综合以上因素,按照以新增报装用电负荷确定的新能源指标规模测算基数×土地资源系数×新能源利用率系数的计算方法,测算各地本年度新能源建设指标需求。
第七条 【指标下达】省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在测算各地本年度新能源建设指标需求的基础上,按照分配原则,综合考虑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支持新能源与煤电联营、上年度各地新能源产业发展评价结果等因素,提出该年度各市州、兰州新区指标安排建议,报请省政府审定后于每年 2 月底前分解下达地方。
各地在具体分解任务时,要视负荷产业项目落地情况分期分批下达任务。
第四章 方案编制
第八条 【确定项目】各地根据省能源局下达的新能源建设指标规模,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通过竞争性配置等方式研究确定新能源具体项目业主和开发规模。
第九条 【编制方案】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能源局会同当地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和电网企业,根据风光资源、土地、林草、 电网接入条件等相关情况,研究编制本地区新能源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于每年 6 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并报省能源局备案,作为开展年度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实施方案包括且不限于拟建设项目风光资源、拟选厂址、消纳负荷、 电网 接入、建设时序、新能源利用率等相关内容。新增用电负荷未全部投产前,配建的新能源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评价
第十条 【动态调整】当年未达到项目库申报新增报装用电 负荷的市州,在下一年度安排新能源指标时,调减与缺口用电 负荷对应的新能源指标规模;超额完成的用电负荷,在下一年度安排新能源指标时相应调增。对年度实际新增用电负荷未达 到项目库申报新增报装用电负荷 50%以上的市州,适时调减、暂 缓安排新增新能源指标。
第十一条 【年度评价】省能源局按照《甘肃省促进新能源 产业评价办法(试行)》,结合各地新能源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对各市州新能源发展和项目推动情况进行年度评价。根据评价 结果,对各市州采取奖励、约谈、通报、暂缓安排新能源项目 指标等奖惩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视国家政策和全省新能源产业发展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国家对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1.甘肃省新能源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录(试 行)
2.各市州新能源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领域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