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设立政策窗口期,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

新能源采编燃气供暖 2024-11-21 09:43:51 441阅读 举报

11月18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设立政策窗口期 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的通知》。


其中明确提出:


1、城市燃气管道存在重大隐患的,作为需要紧急抢修的情形,可以优先安排,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加强现场组织,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2、燃气厂站、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燃气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进户表前管道更新改造项目施工图审查,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图纸会审,并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结论。


3、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在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采取召开居民代表议事会、征询居民(业主委员会)意见等方式进行;施工期间应当公开居民意见收集和处理渠道,及时解决居民诉求。


4、对于改造管径小、长度短等中低压城市燃气管道改造,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立项、规划等办理流程、方式和要件,提高办理效率。


江苏:设立政策窗口期,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


原文如下:


关于设立政策窗口期 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的通知


苏建规字〔2024〕5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信访局;无锡市市政园林局:


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彻底整治管道“带病运行”问题,现就设立政策窗口期,给予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绿色通道”支持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已纳入《2022-2025年江苏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方案》的项目;


(二)按照《江苏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要求,经摸排评估需实施更新改造的项目。


二、支持政策


(一)按照《江苏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要求,纳入本地区整治方案的项目,可以由地方政府一次性下达建设任务,集中办理相关报建、施工手续。对于改造管径小、长度短等中低压城市燃气管道改造,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立项、规划等办理流程、方式和要件,提高办理效率。


(二)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在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采取召开居民代表议事会、征询居民(业主委员会)意见等方式进行;施工期间应当公开居民意见收集和处理渠道,及时解决居民诉求。


(三)在同一个生态空间保护区内的多个项目,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打捆评估,通过审查的视为符合生态空间管控要求。


(四)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文物部门应当加快办理,压减时长。


(五)涉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的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费,不收取惩罚性费用;涉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的,各地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六)涉及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的项目,公安(交管)、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联合探勘,开展并联审批;城市燃气管道存在重大隐患的,作为需要紧急抢修的情形,可以优先安排,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加强现场组织,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七)涉及城市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的项目,施工作业半径在隧道红线范围内、沟槽挖掘深度不超过1米且当天回填的,以及明开挖施工作业半径在桥梁正投影区域两侧5米范围外、沟槽挖掘深度不超过1.5米且当天回填的,在制订城市桥梁、隧道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可以先行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在取得施工许可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签订保护协议。


(八)燃气厂站、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燃气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进户表前管道更新改造项目施工图审查,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图纸会审,并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结论。


(九)燃气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进户表前管道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开工前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改造项目工程安全进行监管,监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位于中心城区、交通流量大等特殊路段的项目,根据交管部门意见只能安排夜间施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视情核准夜间施工时间,满足特殊情况下施工需要。


三、工作要求


各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会商会办、联审联批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窗口期城市地下管线更新改造统筹管理,避免重复开挖,造成“马路拉链”。根据行政权力事项行使层级和实际需要,各地可以细化制订本地区窗口期政策,支持范围和有效期应当与本通知保持一致。其他城市地下管线的更新改造各地可以参照本通知支持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信访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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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能源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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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燃气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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