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开展变相降价的专场交易!两部门发布绿色电力交易规则

新能源采编风电 2024-08-24 09:27:17 524阅读 举报

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


内容指出,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


内容提到,绿色电力交易应坚持绿色优先、市场导向、安全可靠的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合理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量价值和环境价值。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组织开展以变相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


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和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其中: 省内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由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的方式向计入本省网控制区的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非本省网控制区的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


绿色电力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可根据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交易方式,鼓励发用双方签订多年期绿色电力购买协议。常态化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的地区应按照相关规则,开展分时段或带电力曲线的绿色电力交易。


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电量、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绿证价格)等事项。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的零售合同中应明确上述事项。


绿色电力交易中,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交易进行限价或指定价格。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4〕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绿色电力交易融入电力中长期交易,满足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需求,我们制定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各地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指导。国家能源局负责推动绿证核发全覆盖,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加强对绿色电力交易监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指导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按照“省内为主、跨省区为辅”的原则,推动绿色电力交易有序开展,满足电力用户绿色电力购买需求。


二、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负责按有关要求完善绿证核发机制,配合做好绿色电力交易相关工作。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建档立卡时效,支撑绿证核发全覆盖工作。


三、电网企业切实履行电量计量、电费结算责任,保障绿色电力交易合同执行。电力交易机构要不断优化提升绿电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平台建设等全方位准备工作,做好绿电交易及绿色电力消费情况汇总分析,为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等提供绿色电力交易便捷服务。


四、加强宣传推广。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过组织政策宣贯、媒体宣传、洽谈会商等方式增进各类经营主体对绿色电力交易的认识,逐步形成主动消费绿色电力的良好氛围。


通知未尽事项,遵照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基本规则执行。与港澳地区等跨境绿电交易参照本通知明确的原则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4年7月24日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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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能源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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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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