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讯:11月4日,黑龙江省发改委征求《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意见。其中明确了,独立储能的月度结算依据包括电能量电费、辅助服务交易费用、执行偏差获利回收与返还费用、两个细则费用等。
独立储能可按自然月自愿选择通过“报量报价”的方式全电量参与日前现货市场竞价;或以“报量不报价”的方式自主决策充放电功率曲线在日前现货市场中优先出清。独立储能实时市场中按照日前出清充放电计划优先出清。
在《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中,新能源场站配套储能满足相关独立储能要求时,与发电单元协商一致后,可自愿按照黑龙江省有关规定转为独立储能运行,并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现货市场。
文件明确,独立储能应以同一节点的独立法人项目为交易单元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额定功率、额定功率充放电持续响应时间不低于准入值,相关准入条件根据市场交易情况适时调整。
其中《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 (调频)市场实施细则》文件提出,独立储能参与方式。现货市场运行期间,自愿参与调频市场的独立储能在 D-1 日 09:45 前申报参与调频市场意愿,选择参与调频市场 的独立储能当日的现货市场全天按零出清充放电功率;若迟报、漏报或不报,则默认独立储能不参与调频市场。
其中关于调频里程价格,D-1 日 09:45 前,参与调频市场竞价的调频单元在上、 下限范围(R5)申报D日全天的调频里程价格(元/兆瓦), 最小单位是0.1元/兆瓦。
独立储能标准调频容量申报范围不大于额定功率的一 定比例g3(独立储能标准调频容量调节折算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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