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置储能4MW/16MWh!西藏山南市2024年光伏发电项目(二次)竞争性配置中选企业公示

新能源采编储能 2024-08-02 08:18:00 415阅读 举报

网站获悉,7月31日,西藏山南市2024年光伏发电项目(二次)竞争性配置中选企业公示。


标段名称为加查县安绕镇惹米村集中式光伏+储能项目,中选企业为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文如下:


山南市2024年光伏发电项目(二次)竞争性配置


中选企业公示


经评审,山南市2024年光伏发电项目(二次)竞争性配置的中选企业如下:


标段名称:加查县安绕镇惹米村集中式光伏+储能项目


竞配编号:ZB-2024-011


中选企业: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示期为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5日,公示期内,其他申报企业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须按照竞配文件中规定的异议提交方式提出。


山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原公告如下:


山南市2024年光伏发电项目(二次)


竞争性配置公告


1.竞配条件


为科学合理配置山南市2024年光伏发电项目,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22〕22号)、《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藏发改能源〔2023〕42号)、《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藏发改能源〔2023〕302号)、《山南市清洁能源资源竞争性配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山发改能源〔2023〕174号)、《山南市2024年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和西藏自治区2024年今冬明春电力保供文件精神,鉴于原中选企业退出,经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山南市2024年光伏发电项目(二次)进行竞争性配置招标。现欢迎有意愿、具备合格资质条件、具有足够投资能力及技术实力的企业参加项目投标申报。


2.竞配项目概况和要求


2.1项目名称:山南市2024年光伏发电项目(二次)竞争性配置。


2.2竞配规模:本次竞争性配置的保障性并网风力发电项目总规模20MW,共1个标段。


2.3标段名称:加查县安绕镇惹米村光伏发电+储能项目。


2.4竞配范围:择优确定项目的投资主体,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以及工程竣工后的运营、维护等工作。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进站道路、光伏组件阵列区、生活区、升压站、送出工程等。鼓励采用牧光互补模式进行项目开发。


2.5项目建设进度要求:通过配置获得项目建设指标的投资主体应在2024年9月1日前开工建设,并在2024年10月31日前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未按照开发建设时序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山南市人民政府有权无条件收回配置的项目指标,并对指标进行重新配置,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2.6经营期及上网电价:本项目经营期及上网电价按西藏自治区保障性并网项目相关政策执行。


2.7储能系统要求:储能配置不低于西藏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相关要求。


2.8采用牧光互补模式进行项目开发的,光伏板下沿离地高度不能小于1.5m。


2.9项目的变更及转让:光伏发电项目在建设期内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场址、建设时序、建设规模等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全容量建成并网运行后,若确需变更或转让的,应在取得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和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许可后,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3.申报企业要求


3.1申报企业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2申报企业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以及工程竣工后的运营、维护等工作。


3.3一个企业集团只能有一个投资主体(含企业集团最高级母公司及其下级公司)参与本次竞配的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对不同投资主体是否属于一个企业集团的认定,以《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及《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为依据。鼓励以企业集团最高级母公司为主体参与申报。


3.4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申报。


3.5本次竞配不接受联合体申报。


3.6截止2024年6月30日,申报企业至少有1个控股持的国内集中式光伏或风力发电装机业绩。


3.7截止2024年6月30日,申报企业净资产不低于申报项目所需投入的法定最低资本金,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3.8其他要求:


(1)2021年1月1日至今,申报企业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


(2)2021年1月1日至今,申报企业不存在违反西藏自治区“四件大事”政策并引发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包括: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在自治区内能源项目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企业未按承诺落实地方利益共享机制的、企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3)2021年1月1日至今,申报企业在自治区内不存在取得新能源项目备案文件后6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情形。


(4)申报企业未被信用中国(.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申报企业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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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能源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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