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制定吐鲁番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通知提出,结合配气成本监审情况,核定吐鲁番管道燃气综合配气价格0.4390元/方。经合理分摊成本,核定各类用户分类配气价格如下:
(一)居民用气:0.2806元/方;
(二)集中采暖用气:0.3655元/方;
(三)商业、服务业用气:0.4781元/方。
以上核定的配气价格中均已包含用户到期更换燃气表、金属波纹软管及安全自闭阀等材料费。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结合上游气源加权平均购进价格及分类配气价格核定情况,对吐鲁番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一)居民用气:由1.3-1.33元/方统一调整为1.46元/方。
执行范围包括: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含独立壁挂炉采暖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用气。
(二)集中供热用气:由1.68元/方调整为1.80元/方。
(三)商业、服务业用气:由2.27元/方调整为2.43元/方。
(四)槽车配送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乡镇通过槽车配送至加气站后再供应至终端用户(且用户数量较少)的用气,由各区县在核实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基础上,参照吐鲁番市分类用户配气价格或自行核定的配气价格,形成终端用气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实施阶梯气价,用气量设置为三档,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对应的分档气价比为1:1.2:1.5。
第一阶梯气价:居民炊事热水用气量为0-350(含)方/户·年、独立壁挂炉采暖用气量为0-2000(含)方/户·年,执行价格为基础气价,即1.46元/方。
第二阶梯气价:居民炊事热水用气量为350-420(含)方/户·年、独立壁挂炉采暖用气量为2000-2800(含)方/户·年,执行价格为基础气价的1.2倍,即1.75元/方。
第三阶梯气价:居民炊事热水用气量为420方以上/户·年、独立壁挂炉采暖用气量为2800方以上/户·年,执行价格为基础气价的1.5倍,即2.19元/方。
原文如下:
关于制定吐鲁番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吐市发改规〔2024〕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健全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疏导天然气供需矛盾,引导居民节约用气,促进天然气资源合理利用,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关于加快推进供气供热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4〕62号)要求,通过履行成本监审、公开征求意见、价格听证等程序,已经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制定吐鲁番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根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结合配气成本监审情况,核定吐鲁番市管道燃气综合配气价格0.4390元/方。经合理分摊成本,核定各类用户分类配气价格如下:
(一)居民用气:0.2806元/方;
(二)集中采暖用气:0.3655元/方;
(三)商业、服务业用气:0.4781元/方。
以上核定的配气价格中均已包含用户到期更换燃气表、金属波纹软管及安全自闭阀等材料费。
二、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结合上游气源加权平均购进价格及分类配气价格核定情况,对吐鲁番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一)居民用气:由1.3-1.33元/方统一调整为1.46元/方。
执行范围包括: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含独立壁挂炉采暖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用气。
(二)集中供热用气:由1.68元/方调整为1.80元/方。
(三)商业、服务业用气:由2.27元/方调整为2.43元/方。
(四)槽车配送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乡镇通过槽车配送至加气站后再供应至终端用户(且用户数量较少)的用气,由各区县在核实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基础上,参照吐鲁番市分类用户配气价格或自行核定的配气价格,形成终端用气销售价格。
三、同步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生活用气实施阶梯气价,用气量设置为三档,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对应的分档气价比为1:1.2:1.5。
第一阶梯气价:居民炊事热水用气量为0-350(含)方/户·年、独立壁挂炉采暖用气量为0-2000(含)方/户·年,执行价格为基础气价,即1.46元/方。
第二阶梯气价:居民炊事热水用气量为350-420(含)方/户·年、独立壁挂炉采暖用气量为2000-2800(含)方/户·年,执行价格为基础气价的1.2倍,即1.75元/方。
第三阶梯气价:居民炊事热水用气量为420方以上/户·年、独立壁挂炉采暖用气量为2800方以上/户·年,执行价格为基础气价的1.5倍,即2.19元/方。
对于壁挂炉采暖用气和炊事热水用气未做分表计量的居民用户,其分档气量由居民炊事热水用气分档气量和独立壁挂炉采暖用气分档气量合计构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气和养老、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用气)气价水平按居民用气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1.61元/方执行。
居民用气阶梯气价以“年”为执行缴费周期,购气量(用气量)额度在缴费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宣传部门、网信部门主流媒体作用,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解读、信息发布,正确引领社会舆论。要密切关注负面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平稳实施。
(二)保障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利益。各区县、各燃气企业要充分考虑城镇低保户、特困户经济承受能力,结合各区县实际,对城镇低保户、特困户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居民生活用气仍按原政府定价执行,确保城镇低保户、特困户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三)严格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政策。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相关政策,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燃气表后到燃具前由供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及燃气表到期更换等服务成本已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稳定。燃气企业应为用户更换安装符合国家质量规范标准的燃气表和金属波纹管,加强燃气管网安全检查,并通过自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等方式降低天然气购销合同偏差结算和合同外高价气量,提升储气调峰能力,确保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五)规范企业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燃气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公示透明度达到100%,实行清单化收费管理,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严禁在调价前通过擅自停气或临时出台限购措施等方式限量销售天然气等行为,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委印发的天然气价格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