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获悉,10月8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单位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有关工作的函,
文件提出,推进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鼓励动力电池企业积极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制定动力电池循环利用国际标准。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体系,引导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推进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推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质量认证,落实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按照国家部署,依法开展清理废旧动力电池“作坊式回收”联合专项检查行动。
原文如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单位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有关工作的函
省委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水利厅、国资委、林业局、海洋渔业局、供销社、机关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州海关、省税务局、福建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税务局、厦门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精神,完善《福建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1+N”政策体系,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省发改委等8单位共同研究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工作措施,推动全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25年,大宗固废年利用量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到2030年,推动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稳步
提升,各类废弃物资源价值充分挖掘,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和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福建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工作措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2024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工作措施
一、全面推进废弃物精细管理和有效回收
(一)强化工业废弃物精细管理。压实废弃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度。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对历史遗留固体废弃物堆存场,开展分级分类整改,督促贮存量大的企业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完善工业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持续提升危险废弃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
(二)加强农林废弃物收集体系建设。加快畜禽养殖场配套粪污收集、储存、转运及沼渣沼液贮存利用等设施装备建设,规范粪肥收集还田利用。建立健全覆盖县域的秸秆收储运服务网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开展农膜回收整县(市、区)推进试点,加强农膜、农药与肥料包装、农机具等废旧农用物资回收。发挥供销合作系统农村废弃物回收网络作用。深入推进“以竹代塑”三年行动计划,引导企业生产综合利用产品。
(三)完善社会源废弃物分类回收体系。合理布局社区回收站点前端投放、街道中转站枢纽回收、县区分拣中心末端分拣网络。支持企业运用“换新+回收”“互联网+回收”模式,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信息服务平台和追溯体系。鼓励公共机构带头开展废旧物资分类回收。完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体系。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回收利用,促进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推进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两网融合”。支持完善县域规模化、规范化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中转设施等建设。
二、切实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和再利用水平
(四)加强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创新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模式。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在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前提下,畅通井下充填、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等利用消纳渠道,探索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等中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和清洁利用方式。加大复杂难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成套设备研发与推广力度。
(五)深入推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支持建设一批废弃物循环利用重点项目,推动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一体化发展,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企业采用信息技术实现废物回收线上与线下有机结合。发展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推进报废汽车、废旧家电、老旧飞机等精细化拆解和加工利用。有序推进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完善产品再制造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推进再生水、海水循环利用工程建设。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推动建立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推进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
(六)推动二手商品交易便利化、规范化发展。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培育旧货流通行业龙头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集中规范的家电、家具、电子产品等二手商品交易市场、交易专区。完善旧货评估鉴定行业人才培养、管理机制、旧货交易管理制度和保障电子产品出售者信息安全办法,规范交易行为。鼓励发展“互联网+二手”模式,鼓励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健全二手商品的交易规范,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跟踪二手商品流向,促进二手交易规范畅通。推动全省二手车出口业务高质量发展。不断强化对旧货转售、翻新以及相关商品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服务。
(七)加快推进废弃物能源化利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和安全标准,且技术可行、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协同处置部分固体废弃物。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短板。鼓励各地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林生物质开发利用,有序发展以废弃油脂、非粮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
(八)推动形成资源循环型生产模式。鼓励企业内、园区内和产业间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液等资源的有效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落实国家制造业循环经济发展指南要求,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结果应用。鼓励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探索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及固碳技术应用模式。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循环利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进符合条件的园区循环化改造。持续推广种养结合、农牧结合等循环型农业生产模式。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
(九)推进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鼓励动力电池企业积极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制定动力电池循环利用国际标准。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体系,引导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推进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推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质量认证,落实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按照国家部署,依法开展清理废旧动力电池“作坊式回收”联合专项检查行动。
(十)强化低值可回收物循环利用。通过规模化回收、集中处理和再生利用,使废玻璃类、废木质类、废塑料类等低值废弃物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在生活垃圾分类中不断提高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准确率。探索完善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提高低值可回收物单独投放比例及终端处理水平。鼓励各地探索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低值可回收物利用,出台相关补贴政策,支持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四、着力培育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十一)培育循环利用行业骨干企业。培育再生资源回收典型城市和企业,推进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加快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省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等建设。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骨干和表率作用,培育一批废弃物循环利用骨干企业。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促进循环经济理念模式、关键技术和装备的国际交流和进出口贸易。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快优化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布局。
(十二)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塑料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规范管理水平,强化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强化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化监管,推进各类固体废弃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指导企业妥善利用处置拆解产物。严厉打击再生资源回收、二手商品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加强科技创新和应用推广。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鼓励各地开展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推广对接、培训交流。将废弃物循环利用关键工艺技术装备研发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择优支持。开展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快再生纤维与制服产业协同绿色发展,支持技术研发与产业推广协同联动,构建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技术体系,引导汽车、电器电子产品等生产企业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再生纤维在产品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不断提高。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四)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福建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各项政策举措、重点任务落地见效。结合全国生态日、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引导消费者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教育。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十五)完善财税支持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预算内投资等。细化贮存或处置固体废弃物的环境保护有关标准要求,综合考虑固体废弃物的环境危害程度、环境保护标准、税收征管工作基础等因素,加大征管力度,引导工业固体废弃物优先循环利用。再生材料和产品符合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按规定执行相关政策。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计价、计量收费。
(十六)加强要素保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废弃物循环利用相关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融资支持力度,积极运用绿色金融工具,支持废弃物循环利用领域企业发展。完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将社会源废弃物分类收集、中转贮存等回收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支持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选择弹性年期出让等适宜的用地方式。
本工作措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