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肥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调整肥城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中明确提出:
1、普通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为26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97元/立方米;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为260—380(含)立方米的部分,气价为3.52元/立方米;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超出3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为4.35元/立方米。
2、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为82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97元/立方米;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为820—1080(含)立方米的部分,气价为3.52元/立方米;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超出10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为4.35元/立方米。上述气量含基本生活用气量。
3、阶梯执行周期和方式。以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年度内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气的卡表用户按用户年度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4、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对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等,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用气价格按调整后的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3.25元;不执行阶梯价格。
5、对家庭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每档年用气量增加60立方米。用户应持法定有效证件到燃气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审核确认后次月执行。
6、低收入家庭用气政策。对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深度困难职工、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第一档用气价格仍执行2.76元/立方米不变,超过第一档部分按第二档气价执行,不执行第三档气价。
原文如下:
关于调整肥城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肥发改价格〔2024〕23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和泰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泰安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泰发改价格〔2021〕185号)要求,结合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肥城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联动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肥城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
二、销售价格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继续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一)普通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为26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97元/立方米;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为260—380(含)立方米的部分,气价为3.52元/立方米;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超出3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为4.35元/立方米。
(二)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为82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97元/立方米;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为820—1080(含)立方米的部分,气价为3.52元/立方米;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超出10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为4.35元/立方米。上述气量含基本生活用气量。
(三)阶梯执行周期和方式。以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年度内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气的卡表用户按用户年度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四)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对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等,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用气价格按调整后的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3.25元;不执行阶梯价格。
三、配套措施
(一)多人口家庭用气政策。对家庭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每档年用气量增加60立方米。用户应持法定有效证件到燃气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审核确认后次月执行。
(二)低收入家庭用气政策。对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深度困难职工、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第一档用气价格仍执行2.76元/立方米不变,超过第一档部分按第二档气价执行,不执行第三档气价。
(三)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责任。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期间如遇国家、省价格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肥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