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
燃气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工作的通告
长府通告〔2023〕4号
为全面加快本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吉建函〔2022〕311号)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工作,适用本通告。
二、更新改造工作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落实、主体负责的原则实施。
三、更新改造对象为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道和设施;或者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但运行年限不足20年,且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燃气管道和设施。
四、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经营范围内市政燃气管道、庭院燃气管道、立管和居民用户燃气表后燃气管的更新改造,工商业等单位用户负责本单位专有燃气管道等用户设施和安全装置的更新改造。
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聚焦重点、安全第一的原则,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公布更新改造信息,并应提前7日通知更新改造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燃气用户等。
六、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属地管理职能,及时破解难题,形成工作合力,支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更新改造工作。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民燃气用户应当配合更新改造工作。对于因工作不配合影响改造进度、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更新改造工作。对妨碍、阻挠更新改造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朝阳区政府、南关区政府、宽城区政府、二道区政府、绿园区政府、长春新区管委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