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讯:7月24日,山东能监办发布最新版两个细则文件。文件将AGC、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AVC、黑启动,以及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提供的转动惯量、快速调压等纳入有偿辅助服务。此外,一次调频也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范围,对于一次调频响应指数λ大于等于93%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补偿标准为100元/兆瓦。
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将“独立储能电站”定义为是指以独立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由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容量5兆瓦/2小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不含抽蓄)。
但在正式文件中取消了储能规模的限制,明确适用于山东省级、市级、县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并且接入10千伏及以上的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电源侧、用户侧电储能经所在法人同意并具备相关条件,可以独立出来,按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方式参与并网运行考核(同时参与辅助服务补偿)。
《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AGC、有偿调峰的补偿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结果执行。有偿无功、AVC、黑启动、转动惯量、快速调压、一次调频的补偿按本细则执行。有偿无功按机组计量,AVC 辅助服务按机组(场站)计量;转动惯量、快速调压、一次调频辅助服务按场站计量。
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所需费用由并网主体按上网电量的比例分摊。其中,风电场、光伏电站或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提供的转动惯量、一次调频、快速调压服务由风电场、光伏电站和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按上网电量的比例分摊。
一次调频辅助服务补偿: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一次调频功率变化限幅不小于50%额定有功功率。补偿标准为100元/兆瓦。
对于一次调频响应指数λ大于等于93%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每次补偿费用为:
PN为风电场、光伏电站或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的装机容量,单位为兆瓦。
有偿无功辅助服务补偿:按照30元/兆乏时进行补偿。抽水蓄能机组暂不参与无功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
AVC辅助服务补偿:AVC补偿标准取0.1元/兆瓦时,抽水蓄能机组暂不参与 AVC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
装设AVC装置的机组(场站),若AVC投运率达到98%以上,且AVC调节合格率达到98%以上,按机组(场站)容量和投运时间补偿:
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黑启动电源按照30万元/次进行补偿;因电网故障提供实际黑启动服务,按照1000万元/次进行补偿。
转动惯量响应辅助服务补偿:小扰动补偿标准为72元/兆瓦。大扰动补偿标准100元/兆瓦。
当满足如下条件时,计算其提供的转动惯量响应:
转动惯量响应的补偿方式:
3. 小扰动情况
当电网最大频率偏差不超过 0.06 赫兹时为小扰动,对正确动作率进行计算。
4. 大扰动情况
当电网最大频率偏差大于 0.06 赫兹时为大扰动,对惯量响应指数进行计算。
快速调压辅助服务补偿:补偿标准为72元/兆瓦。当风电场或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并网点电压在标称电压的 90%~97%或 107%~110%之间时,风电场或储能电站应提供快速调压响应,在 1s 内将并网点电压调整至97%~107%之间或调压能力用尽。
调试运行期,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按照2倍执行,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 10%。
在《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中,对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的运营管理、技术管理分别提出考核规定。
运营管理中,规定了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需具备AGC功能,新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按照调度运行要求具备AVC功能,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同时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还应具备四象限功率控制能力、就地和远方充放电功率控制和频率电压调节功能、高、低电压穿越能力,频率异常响应能力,电压异常响应能力、快速调压能力。
同时规定,新(扩)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在并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并网调试、试验、6个月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有关运行特性的测试报告。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储能单元非计划停运,停运储能单元总容量超过全站装机容量30%的,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每次按当月上网电量1%的标准考核。
技术管理中规定了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各项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有关规定,额定容量、最大充放电时间与并网调度协议一致,当性能参数变化应及时上报并在三个月内做出整改。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在并网前3个月提交可用于电磁暂态和机电暂态仿真计算的模型和参数,配合电力调度机构开展模型审查和一致性核查。
原文及解读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华能山东发电公司、华电集团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北大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各新能源企业、地方电厂等各有关并网主体:
为贯彻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保障山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我办组织对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版“两个细则”),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新版“两个细则”,加强培训宣贯,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有序开展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要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并网主体进行系统培训宣贯,提高并网主体对考核条款的认知和理解。各并网主体要加强学习,按要求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严格执行“两个细则”相关标准。
二、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山东电力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两个细则”执行管理,规范考核返还、补偿分摊、费用结算以及信息报送等流程,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应制定新版“两个细则”相关考核执行内部标准、程序等并报我办,“两个细则”考核管理过程中要做到统一标准尺度,刚性规范执行。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和山东电力交易中心要及时调整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做好系统升级等工作。
三、新版“两个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根据不同并网主体类型组织一定时期的模拟运行。其中并网发电厂相关条款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风电场、光伏电站、独立储能相关条款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地方公用电厂相关条款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并网主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正式执行日期间为模拟运行期。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要逐月组织评估模拟运行情况,会同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持续完善相关管理流程,及时向我办提交相关分析报告,提出工作建议。模拟运行期结束后,各并网主体按照新版“两个细则”条款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山东能源监管办
2023年7月5日
官方解读
山东能源监管办近日修订发布了《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版“两个细则”)。现将新版“两个细则”情况解读如下:
一、新版“两个细则”的制修订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和电力辅助服务管理,2021年12月,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对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山东能源监管办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山东省网源结构、电力运行、市场建设等实际情况,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商讨,充分吸取各方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修订山东省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履行相关规范性文件印发程序,形成了《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两项规范性文件。
二、新版“两个细则”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此次全面修订山东省“两个细则”,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规范山东省电力系统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推动山东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修订思路如下:
(一)扩大并网主体管理范围
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主体多元化特征,新增抽水蓄能电站、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地方公用电厂等并网主体运行管理要求。将现行的《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东修订稿)、《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东修订稿)、《华北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东修订稿)合并修订为《山东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将《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东修订稿)修订为《山东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二)丰富电力辅助服务新品种
考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鼓励风电场、光伏电站以及独立新型储能参与电网正向调节,对满足技术要求的风电场、光伏电站以及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提供的转动惯量、快速调压、一次调频辅助服务给予补偿。
(三)统筹并网运行管理与电力市场运行
考虑并网主体运行情况对电力市场的影响,将市场化并网主体的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单价由燃煤机组基准电价调整为与市场结算电价相关联电价,并根据不同的考核条款差异化设置考核单价,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
三、新版“两个细则”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新版“两个细则”主要开展六个方面修订工作,具体如下:
(一)建立健全新增并网主体考核条款
新版“两个细则”首次将抽水蓄能电站、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地方公用电厂纳入并网运行管理。一是抽水蓄能电站。抽水蓄能电站与直调火电、核电同属于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除不参与调度计划偏曲线考核外,其他考核条款与直调火电、核电保持一致。二是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调度纪律、继电保护及安自装置、自动化设备、电力监控系统等考核条款作为通用考核与其他类型并网主体保持一致,并对AGC、AVC、一次调频、非计停、快速调压、检修超期等考核条款进行差异化设置。三是地方公用发电厂。包括调度纪律、继电保护及安自装置、自动化设备、电力监控系统等为通用考核,以及调峰受阻、非计停、母线电压合格率等差异化考核条款。
(二)完善并网运行相关考核条款
一是优化机组降出力考核条款。根据降出力申报时间区分降出力考核标准,对于日前降出力申请,考核力度降低为现行标准的1/3,日内临时提报的降出力考核力度保持不变。设置民生供热机组降出力免考容量,且将供暖期民生供热机组日前降出力考核系数下调25%。保供期间的调峰考核系数由8下调至6,其他时段维持不变。在降低降出力单次考核的基础上,将机组降出力最大考核电量由当月上网电量的1%上调至1.5%。二是增加机组非计停免考核条款。为鼓励机组深度调峰,在低谷调峰期间机组运行在额定容量的40%及以下出力且不影响电力平衡时产生的非计划停运,不计入非计划停运考核。同时根据机组申请停机时间及电力调度机构批准情况,明确非计划停运与临时检修判断条件。三是调整机组调频系数。考虑山东受端电网特性,以及风电、光伏迅猛增长情况下,强化火电机组在电网异常情况下的快速、大幅度负荷调整能力要求,将机组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考核系数由3调整为1,一次调频性能考核系数由1调整为3。同时将机组AGC调频速率指标由1.2提高至1.3。四是完善风电场、光伏电站考核条款。增加风电场、光伏电站中期功率预测考核要求,并修改风电场、光伏电站日前功率预测和超短期功率预测考核方法。
(三)新增辅助服务补偿品种
为鼓励风电场、光伏电站以及独立新型储能参与电网正向调节,对满足一定条件下的风电场、光伏电站以及独立储能电站所提供的转动惯量、快速调压、一次调频辅助服务给予补偿,补偿费用由风电场、光伏电站以及独立储能电站按上网电量比例分摊。
(四)优化考核费用计算与分摊方法
一是差异化设置考核电价。对于直调火电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电价为发生时段实时市场结算均价。对于其他考核项目,参与市场结算的并网主体采用月度综合市场交易价格、优先发电采用政府批复上网电价作为考核电价。二是调整考核及补偿费用分摊方式。并网主体考核费用由按照同类并网主体上网电费占比分摊改为按照上网电量占比分摊。
(五)调整调试期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办法
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火电、水电、核电等)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火电、水电、核电等,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按照《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要求,高于商业运营机组分摊标准,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
(六)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及数据报送工作流程
一是调整流程时间节点。进一步梳理电力调度机构、交易机构数据结果计算、公示以及各并网主体对考核结果核对确认工作流程,按照国家规范文件调整各流程时间节点。二是增加对异议申诉期限要求。并网主体对已结算的相关考核和返还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及时提出申诉,经认定后,相关费用在次月考核和返还结果中予以多退少补。原则上申诉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四、下一步如何推动新版“两个细则”有效落实落地?
本次修订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的有效举措,也符合各个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经过数轮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调度交易机构对文件出台已经有充分的预期和准备。
下一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将及时做好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升级工作。电力调度机构将对并网主体进行系统培训宣贯,提高并网主体对考核条款的认知和理解。密切关注试运行阶段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分析、及时解答并网主体的疑惑和问题,确保新版“两个细则”衔接有序、运行平稳。
五、对并网主体的建议
新版“两个细则”实施后,将促使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更加规范、高效,“奖优罚劣”的作用更为显著。对于机组性能优秀、运行控制灵活的并网主体,将在新版“两个细则”规则体系中实现合理收益;对于运行控制效果差、管理水平低下的并网主体,将付出一定的成本。各并网主体应组织做好新版“两个细则”宣贯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有序开展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各个并网主体应结合“两个细则”执行情况不断优化机组性能、积极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及时反映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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