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庆阳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公告
为贯彻国家能源价格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天然气行业和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3〕409号)要求,制定了《庆阳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经五届庆阳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提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即:管住配气价格,放开气源采购价、终端销售价)的总体思路,加强城市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建立气源采购与终端销售的上下游价格联动,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管理从政府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建机制、强监管转变的改革目标,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1. 联动范围和价格构成
我市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含管输费用)和配气价格构成,建立气源采购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的上下游联动机制,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规定幅度,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同一城市(区、县)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全部气源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同一城市(区、县)内有多家燃气企业执行“一城一价”的,采购价格按所有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2. 启动条件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气源采购价与上一周期相比涨跌8%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上、下限为0.2元/m3,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应在非供暖季启动。
非居民用气:气源采购价与上一周期相比涨跌5%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上、下限为0.5元/m3(加权平均),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3个月。
气源采购价变动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时,销售价格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联动调价累加或冲减。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下限时,销售价格按下限调整;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上限时,销售价格按上限调整。超过上、下限时,未调金额暂由燃气销售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联动调整时累计计算。
3.价格联动公式
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调整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上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1-供销差率)。供销差率按《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4. 联动程序
在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气源采购价变动情况满足启动条件时: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燃气销售企业向价格部门提出联动申请,价格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调价方案”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在规定调整金额或幅度内,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调整居民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燃气企业按照“联动机制”规定自行同向调整,调整前主动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建立健全配套机制
1. 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燃气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所有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主要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和采购价格,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调价理由、调价幅度和调价金额等信息。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予以处置。
2. 建立燃气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城市燃气销售企业应通过充分谈判、拓展采购渠道等方法努力降低气源采购价。当实际采购价明显高于当期市场价且无充分理由及依据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采购价明显低于当期市场价时,低于部分由燃气销售企业与用户分担。当气源采购价格涨幅较高时,鼓励燃气销售企业通过增收节支、降本增效、主动分担,降低销售价格涨幅。
3. 加强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天然气市场监测分析预警,密切关注上游天然气价格走势,预判本地区天然气市场价格走势,帮助燃气企业预判经营区域内价格变化,以合理价格购买天然气,有效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四、相关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有预付卡(先购气后消费)用户在调价时,调价方案公布和执行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十天。燃气企业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不得违规收取燃气安装工程费,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禁止企业间串通涨价行为。
2. 注重宣传引导。发展改革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衔接,通过主流媒介、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天然气资源现状、市场供需形势以及实行价格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意图,保障联动平稳实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 兜牢民生底线。各县(区)要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可采取发放补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定免费气量等措施,避免因气价调整影响低收入群体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