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新能源采编燃气供暖 2024-07-19 10:53:22 342阅读 举报

为适应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灵敏反映供需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我局出台了《关于建立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6月28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对联动幅度、联动周期、终端销售价格的确定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要求各地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积极有序开展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价格组成。非居民用气(含CNG加工用气和趸售气量)销售价格由非居民用气单位平均购气价格加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1.14元/立方米)组成。


(二)适用范围。东部新区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气,因非居民用气购气价格变化而导致单一成本推动型的价格调整,按本联动机制执行。


(三)联动原则。根据计算周期内非居民用气实际购气价格变化,同向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四)联动公式。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配气损耗率为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最高不超过4%。


(五)联动条件。计算期价格联动调整额达到0.10元/立方米及以上,启动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未达到0.10元/立方米,不调整销售价格。


CNG加工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上涨幅度不得超过CNG基准销售价格的20%。


(六)联动周期。联动调整计算周期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次联动调整周期累加或冲减。


(七)联动程序。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实际购气价格变动情况及相关依据,测算联动调整额度,制定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经履行公示程序后实施。价格联动调整方案、依据报战略研究局备查。


(八)其他规定。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在联动调整销售价格前,应将调价方案通过企业网站、本地主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布接受用户咨询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购销气量、价格等情况台账,每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天然气购、销数量及价格月报表报送战略研究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此前《关于明确成都东部新区燃气价格相关事项的通知》(成东战发〔2021〕28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综合处)


解 读 人:吴超


联系电话:028-8636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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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能源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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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燃气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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