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获悉,10月10日,浙江嘉兴市经信局就《嘉兴市推进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修改再次征求意见。此次修改,删除了“承诺在嘉兴参与国家燃料电池示范应用城市群四年示范期内不得迁出我市”的要求,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对《嘉兴市推进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修改的意见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要求,我局拟修改《嘉兴市推进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嘉经信技装〔2022〕4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嘉经信技装〔2022〕4号)第二条“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的第二部分:补贴车辆为2021年6月1日以来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并承诺在嘉兴参与国家燃料电池示范应用城市群四年示范期内(以下简称“示范期内”)不得迁出我市。修改为:补贴车辆为2021年6月1日以来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氢燃料电池汽车。
现在征求公众的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0月16日前反馈。(联系人:杨嘉斌,82521217;邮箱:457700641@qq.com;传真:82521891)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