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获悉,10月8日,浙江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州市新型储能电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文件明确,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投产前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额定功率5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还应履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中相关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体现。
文件提出,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属地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属于特殊工程的,属地建设部门在接到消防验收申请后,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建设工程开展进行现场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州市新型储能电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全市新型储能电站管理,保障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稳定运行,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依照《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能源〔2024〕6号)等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州市新型储能电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途径提出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16日。
传真:0572-2398779,电子邮箱:582982280@qq.com。
联系地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814办公室,邮编:313000。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州市新型储能电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州市新型储能电站管理
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相关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能源〔2024〕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保障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稳定运行,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探索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现就规范新型储能电站建设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新型储能项目是指除抽水蓄能以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本通知适用于湖州市域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新型储能项目。按应用场景划分,新型储能项目分为电网侧、电源侧和用户侧三类。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规范管理、稳妥有序的原则,包括新型储能项目规划布局、项目备案、项目建设、消防验收(备案)、并网验收和运行监管等环节管理。
二、规划布局
(二)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原则上布局在负荷中心、电网调节能力较弱及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区域,重点建设功率不低于50兆瓦、容量不低于100兆瓦时的项目。电源侧新型储能由投资主体根据各区域新型储能规模和企业规划建设的其他电源项目需要,做好储能项目布局。用户侧新型储能由投资主体根据自身需要,做好项目规划布局。
(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能源局规划的规模空间,按照统筹规划、多元发展、安全可靠、市场驱动、示范先行的原则,明确全市新型储能发展目标、规模布局和重点任务,组织编制全市新型储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省能源局报送。
各区县能源主管部门按照需求导向、适度超前、安全高效的原则,结合湖州储能规划的规模空间,会同建设、自然资源与规划、电力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建议,明确建设规模、项目布局、技术路线、电网接入、应用场景、建设及投产时间等,按程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按年度建设计划有序安排项目建设。
(四)电源侧、电网侧以及额定功率5 兆瓦及以上的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须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设计和咨询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就电网接入方案(含接入容量、接入条件、消纳能力等)咨询电网公司意见。
三、项目备案
(五)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备案。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自建的电源侧储能项目,可与主体工程执行同一核准或备案流程。
电源侧、电网侧以及额定功率5兆瓦及以上的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须先纳入省级发展规划或项目计划后再执行备案流程。
(六)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并明确项目为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或用户侧储能)、开工投产时间,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新型储能项目须在备案前提供电网接入咨询意见(附件2)。
(七)区县发改部门应定期将新型储能项目备案清单抄送属地住建、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及电网公司。
(八)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四、项目建设
(九)新型储能项目完成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审批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
(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落实安全责任。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千瓦且容量为500千瓦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应按照《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2014)开展工程设计和消防设计,按图施工。其中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特殊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属地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属地建设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十一)新型储能项目建设主体要强化设备监造与到货抽检管理,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十二)电网公司根据新型储能规划布局,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电网配套工程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需相互协调,为已纳规、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提供公平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对电网公司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电网配套工程,经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并取得省级能源主管和监管部门同意后,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
五、项目验收
(十三)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投产前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额定功率5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还应履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中相关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体现。
(十四)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属地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属于特殊工程的,属地建设部门在接到消防验收申请后,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建设工程开展进行现场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资料详见附件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属地建设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并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备案抽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
(十五)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后向电网公司提出并网验收申请。电网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并网验收工作。
六、运行监管
(十六)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与通过并网竣工检验的并网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对于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按照《浙江省用户侧电化学储能技术导则》要求,相关数据经湖州市储能管理平台汇集后接入省储能管理平台。
(十七)电网公司在主管部门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的新型储能项目参与《华东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东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管理与考核,新型储能项目依据补偿考核结果获取收益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十八)在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电网需要情况时,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电站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用。在电力供需紧张时,用户侧储能应接受供电公司统一调用,参与移峰填谷、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负荷管理措施。
(十九)新型储能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并网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新型储能项目应具备向电网公司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接受和执行调度指令的功能。
七、职责分工
(二十)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的主要负责人为新型储能电站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发改部门负责牵头全市储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储能项目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电网公司负责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储能产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组织开展储能产业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新型储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新型储能建设、运行安全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储能电站安全管理要求。
(二十一)本通知与上级新型储能管理办法有冲突的,按照上级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附件:1.湖州市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流程示意图
2.湖州市新型储能项目电网接入咨询意见表
3.湖州市新型储能电站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资料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