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其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适用本细则。
细则明确,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
细则提到,电网企业收到并网主体报送的进入商业运营告知函并确认相关内容及材料完整后,告知相关电力交易机构和并网主体。发电机组和独立储能按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定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之日(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可作为有偿辅助服务提供方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细则明确,并网调试期间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第一阶段。起点:首次并网时间点D1日;终点: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全容量并网时间点)D2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按2倍上网电量或放电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2.第二阶段。起点:D2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D2日之后3个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6个月)的时间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本阶段具备第十条、第十一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不具备第十条、第十一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进入第三阶段。暂按实际上网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本阶段不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再按所在月份分摊辅助服务费用的1倍追缴结算。
3.第三阶段。起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具备进入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按2倍上网电量或放电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细则细化调试电量电费结算。发电机组所对应的电源类型或新型储能已参与所在省(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所在省(区)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发电机组所对应的电源类型或新型储能未参与所在省(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所在省(区)同类型机组商运期上网批复电价或当月上网电量结算均价进行结算。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