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企业收费范围和加强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其中明确指出:
1、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2、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气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3、供气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4、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
5、燃气企业应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并且当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原文如下:
安发改〔2024〕105号
安溪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按照泉州市、安溪县纪委监委“点题整治”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燃气经营企业供气服务质效,规范燃气经营企业收费行为,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市发改委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相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燃气企业收费范围和加强明码标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气企业负责的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城镇配套基础设施的公共管网建设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投资建设。
(二)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气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应严格执行《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城市新建住宅供气程建设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泉发改【2019】234号)的规定价格。
(三)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气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用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燃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燃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它费用。
(五)加强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制度。一是燃气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为燃气公司应公开的内容。燃气企业应拓展信息公开形式,以主动公开为主。燃气企业应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并且当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二是积极推行使用线上办理用气服务业务,在线上公示相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让居民明明白白消费,实现全流程线上留痕管控、可查可溯,避免线下办理出现违规收费。
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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