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获悉,10月25日,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布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中提及支持范围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潮汐能、氢基能源、燃料电池、储能蓄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区域集中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以及综合能源站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 申请单位按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报。 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
此外,10月29日,自贸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还修订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其中也提到,为鼓励先进,政策中规定综合能源站如采用电化学储能、 虚拟电厂等新兴技术,可参照临港新片区相应政策条款另行申 请其他补贴或激励。
相关解读及原文件如下:
关于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快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和现代化新城建设,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聚焦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重点地域、关键领域及薄弱环节,拟修订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我委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0〕4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聚焦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重点地域、关键领域及薄弱环节,显著提升了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水平。
二、支持范围及扶持标准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能。
(二)工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通过工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促进区内企业开展能源审计、能效诊断、电平衡、水平衡,鼓励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及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三)生活性服务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宾馆、饭店等开展对高能耗高排放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需求单位开展的前期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五)建筑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六)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尾气达标提标处理等。
(七)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潮汐能、氢基能源、燃料电池、储能蓄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区域集中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以及综合能源站示范项目。
(八)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高排放设施设备改造、主要污染物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控制扬尘污染等。
(九)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水环境质量改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置和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污染源截污纳管、污水管网完善、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
(十)废弃物减量和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工业、农林、城建、拆违、交通、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和包装减量,提高资源回收和利用率,推进再制造和园区循环化改造、低碳城市建设等重点项目。
(十一)节能低碳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支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推广等。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对标达标、能耗监测监控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十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领域。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
申请单位按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报。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
四、责任分工
由临港新片区低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部门,以下简称“低碳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相关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的项目组织申报、评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相关手续。
(一)低碳领导小组负责节能低碳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二)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业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三)商业和文体旅游部门负责生活性服务业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四)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节能减排、交通节能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五)生态和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大气污染减排、水污染减排、废弃物减量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六)办公(审计)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财务监理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八)其他机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具体协同配合工作。
五、政策有效期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关于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双碳”发展要求,进一步推动区域集中供能系统的高水平建设和运营,调动综合能源站相关主体的积极性,拟修订新片区综合能源站扶持政策。
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我委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1〕60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效期截至2023年底。《实施办法》实施以来,临港新片区建成能源站2座、在建能源站4座、筹建能源站8座、待建3座,政策有效提高了投资主体的投资热情。
《扶实施办法》发布以来,各方主要反映原政策对建设期能源站站房、管网扶持方式和力度没有明确界定,相关建设主体对此存有疑虑。因此结合《实施办法》开展首次评估工作的契机,我委开展了政策修订研究,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结合评估结果,修订了《实施办法》,政策中明确了建设期能源站站房、管网补贴方式,细化存量锅炉扶持、能源站用电容量核算等其他细节条款,以更好助力新片区能源站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范围及扶持标准
(一)能源站站房建设扶持
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纳入综合能源站专项规划、建成投运后向所服务覆盖区域内各用能单位提供冷能、热能、电力等多类能源品种的综合能源站,且能源站站房建设主体与拟供能区域投资主体不为同一家企业或为控股关系的综合能源站房可以享受扶持。
1、对于与建筑结合建设的综合能源站站房建设主体,采取以建筑空间原有使用功能替代性收益弥补站房建设投资的方式,于建成投产后每5年给予一次补贴,补贴对象为综合能源站站房建设主体。若该建筑设施为能源站专用,则以节约成本为主要考量,统筹考虑实际情况确定补贴金额。
(二)能源站管网扶持
鼓励采用管道共同沟、结合道路、绿化、河道等结建方式,以降低建设主体相关管道工程建设成本。
(三)接入集中供能的存量锅炉扶持
接入集中供能的存量锅炉的定额补贴维持上一版政策标准。满足补贴申报条件、经评审确认后,分2年按6:4的比例进行发放,并根据当年度使用集中供能的情况进行认定。
(四)综合能源站的用电容量核算
对综合能源站的用电容量进行核算时,参考供能区域用能负荷折算豁免用电容量,并由电力公司进行相应核减。
(五)先进技术应用扶持
为鼓励先进,政策中规定综合能源站如采用电化学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兴技术,可参照临港新片区相应政策条款另行申请其他补贴或激励。
(六)相关定义
如能源站达产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次日起进行计算;能源站与用户协商年最低负荷收取费用标准,全年最低负荷率原则上不低于用户申请全年用能量的20%;接入费原则上按照项目施工许可证所述建筑面积。
三、资金申请流程
维持上一版政策不变:
1.扶持资金申请单位向管委会提交资金申请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工程合同、设备合同及发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竣工验收证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运营情况后评价报告等,具体材料视能源站申请特定阶段政策扶持而定。
2.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第三方单位在接受委托后,30 个工作日内出具扶持资金审核意见。
3.资金申请获得批复后,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审核意见和资金使用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同时,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临港新片区集中供能项目政策扶持框架协议书》,明确扶持内容、扶持方式、扶持数额、资金使用计划、违约处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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