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获悉,2月8日,海南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开展海南省燃料电池汽车等技术示范应用项目第一批(2023-2024年)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将分批次、按年度对单个示范应用项目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财政奖励支持,每批次支持的示范应用项目不超过4个。本次推荐示范场景包括:燃料电池中重型货车示范应用、燃料电池冷链物流运输汽车示范应用、燃料电池公共交通示范应用、燃料电池乘用车示范应用、甲醇货车示范应用、甲醇客车示范应用。
详情如下: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海南省燃料电池汽车等技术
示范应用项目第一批(2023-2024年)申报工作的通知
琼工信汽车〔2024〕25号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示范应用项目申报企业:
为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海南省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3-2035年)》《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海南省2023-2025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关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等新技术示范应用的要求,现就开展海南省燃料电池汽车及甲醇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第一批(2023-2024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燃料电池汽车及甲醇汽车示范应用项目采取“示范应用场景+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方式实施,由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组成“示范应用联合体”自愿申报,通过市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按照公平、公开原则,组织评审遴选后予以支持。第一批(2023-2024年)支持的项目不超过4个。
二、应用场景
示范应用项目应结合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及汽车产业发展情况,有效搭建示范应用场景(附件1),并实现商业化运营。
三、申报要求
示范应用项目的申报主体为“示范应用联合体”。其中,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联合体”由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燃料电池系统企业、车辆运营企业等组成;甲醇汽车“示范应用联合体”由具备甲醇汽车生产能力的制造企业、车辆运营企业等组成。同一“示范应用联合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具体申报主体要求、车辆要求、规模要求、核算里程要求等按照《海南省燃料电池汽车等技术示范应用项目第一批(2023-2024年)奖励方案》(附件2)执行。
四、奖励支持
对满足申报要求的“示范应用联合体”按照《海南省燃料电池汽车等技术示范应用项目第一批(2023-2024年)奖励方案》(附件2)相应标准分阶段给予支持。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编写《示范应用项目申请书》(附件3-4),通过牵头企业所在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于2024年4月1日前,通过“海易兑”系统提交项目申请书。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放弃申报。
(二)项目遴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原则,组织对“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项目遴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申报项目可行性高,遴选项目数量可超过4个,采取“赛马制”方式对优先达到第一阶段车辆推广任务的4个项目纳入本批次支持范围,其他按要求完成的项目递补至下一批次示范应用项目中,按下一批次奖励标准执行。
(三)项目奖励资金申请。第一批示范应用项目达到第一阶段车辆推广奖励申请条件的应于2024年10月30日前、达到第二阶段车辆推广奖励申请条件的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由“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示范应用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5)。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放弃奖励资格。
(四)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示范应用项目组织验收,并对验收项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账户。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积极做好示范应用项目推荐,并会同市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给予示范应用项目车辆运力指标配置、通行路权和加注设施建设等支持。
(二)对恶意参与申报且无故不履行示范应用任务的,取消企业下一批示范应用项目申报资格;逾期未完成阶段推广示范应用任务要求的,取消对应奖励资金申请资格。
(三)示范应用项目完成验收后,由“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所在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示范应用项目评估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本通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推荐示范应用场景
附件2.海南省燃料电池汽车等技术示范应用项目第一批(2023-2024年)奖励方案
附件3.海南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请书
附件4.海南省甲醇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请书
附件5.燃料电池汽车或甲醇汽车示范应用项目验收申请书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