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相关要求,提升居民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坚决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使行业监管部门与属地镇人民政府、属地社区以及燃气企业紧密结合,在开展工作中形成合力,共同对居民用户用气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特制定《新和县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一、制定目的
制定《新和县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旨在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能,从而明确各项工作的推进主体责任,进而提高工作开展效率,防止燃气安全工作监管缺失。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由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该《管理规定》。
三、编制过程
县住建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和县实际,研究起草了《新和县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住建局在2024年3月11日征求完相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2024年3月14日在新和县人民政府网上以及在所有居民小区通过张贴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4年4月14日征求完法务意见,2024年4月17日县住建局组织燃气领域专家进行稿件交流。
2024年5月28日在住建局3楼召开听证会,组织了业主代表、社区代表、物业代表等进行现场交流,进行了全方面意见汇总,最终确定了管理规定具体内容。
四、主要内容
《新和县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配置安全要求、居民燃气使用安全要求、房屋出租以及房屋装修的责任要求和入户安全检查规定4个方面。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包括立管、支管、阀门、燃气表、液化石油气钢瓶、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及连接软管等。
(二)明确了燃气燃烧器具使用安全要求。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在室内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安装、改装、迁移燃气燃烧器具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规定了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燃气设施和燃气灶、热水器等燃气燃烧器具的正常使用年限,到期应当更换。
(三)明确了居民燃气使用、房屋出租以及房屋装修的责任要求。一是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漏,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燃气经营企业。
二是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在室内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安装、改装、迁移燃气燃烧器具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规定了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燃气设施和燃气灶、热水器等燃气燃烧器具的正常使用年限,到期应当更换。
三是针对出租、出借房屋燃气使用的问题,明确了出租、出借者和使用者的安全责任。要求房屋出租或出借者向使用者提供完好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告知使用方法,提示安全用气;要求居住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管理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
四是居民用户进行室内装修前,居民用户或装修企业应充分征求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减少出现改动、包裹或损坏室内燃气设施的情况,避免后期居民用户通气与前期装修产生矛盾。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居民用户和装修企业送达书面的意见建议并做好留档工作,档案留存时间不得少于1年。
(四)明确了部门和属地管理的责任义务。 社区应当协助入户安检,对拒绝入户、到访不遇等情况协助联系入户。用户拒绝入户安检、拒绝在安检记录上签字、拒绝签收整改通知书的,燃气经营企业应以书面情况报送属地社区和属地镇人民政府协助督促其整改,同时应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对于燃气设施损坏、燃气泄漏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安全隐患或者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报告住建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政策解读人:李权
联系电话:0997-8122577
联系地址:新和县环城南路园林环卫处
政策解读单位: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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