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东平县发布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新能源采编燃气供暖 2024-10-17 09:47:43 509阅读 举报

10月14日, 东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其中明确提出,


1、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气量为260(含)立方米以下,由每立方米2.76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97元;第二阶梯:每户年用气量为260—380(含)立方米,由每立方米3.31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52元;第三阶梯:每户年用气量超出3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由每立方米4.1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35元。


2、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气量为820(含)立方米以下,执行每立方米2.97元;第二阶梯:每户年用气量为820—1200(含)立方米的部分,执行每立方米3.52元;第三阶梯:每户年用气量超出120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执行每立方米4.35元。上述气量含基本生活用气量。


3、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对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等,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用气价格按调整后的居民第一阶梯、第二阶梯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3.25元;不执行阶梯价格。


4、阶梯执行周期和方式。以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年度内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气的卡表用户按用户年度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山东泰安东平县发布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近年来,上游天然气价格持续上浮,导致居民天然气成本倒挂,为了疏导价格矛盾,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和居民生活用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和市发展改革委《泰安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居民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变动情况,拟调整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0月20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东平县发展改革局(价格科)。公示期: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20日;电话:2833670、13105388209;电子邮箱:jcs2822304@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东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14日


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发改价格〔2024〕  号


东平泰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泰安奥德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


一、销售价格


(一)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气量为260(含)立方米以下,由每立方米2.76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97元;第二阶梯:每户年用气量为260—380(含)立方米,由每立方米3.31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52元;第三阶梯:每户年用气量超出3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由每立方米4.1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35元。


(二)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气量为820(含)立方米以下,执行每立方米2.97元;第二阶梯:每户年用气量为820—1200(含)立方米的部分,执行每立方米3.52元;第三阶梯:每户年用气量超出120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执行每立方米4.35元。上述气量含基本生活用气量。


(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对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等,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用气价格按调整后的居民第一阶梯、第二阶梯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3.25元;不执行阶梯价格。


(四)阶梯执行周期和方式。以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年度内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气的卡表用户按用户年度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二、配套措施


(一)多人口家庭用气政策。对家庭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每阶梯年用气量增加60立方米。用户应持法定有效证件到燃气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审核确认后次月执行。


(二)低收入家庭用气政策。对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深度困难职工、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第一阶梯用气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2.76元不变,超过第一阶梯部分按调整后的第二阶梯气价执行,不执行第三阶梯气价。


(三)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责任。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期间如遇国家、省价格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东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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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能源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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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燃气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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