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获悉,11月15日,西北能监局印发《西北区域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市场经营主体包括独立储能电站和虚拟电厂等。其中独立储能电站参与调峰和顶峰容量交易申报上限为30元/MW·日。
调峰容量和顶峰容量提供方,包含10MW及以上、持续充电2小时及以上的独立储能电站,最小“填谷”调节能力不低于10MW、连续调节时长不低于1小时的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下同)。
调峰容量需求方(费用分摊方):西北区域内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企业,以及未参与、未中标及调峰能力未达标准的火电机组(含热电机组)。
顶峰容量需求方(费用分摊方):西北区域内最大发电能力无法达到额定容量或最大发电能力的火电机组、用电高峰时段存在预测负偏差的新能源企业。
满足条件的火电厂、独立储能电站、具备上调节能力的虚拟电厂,可报量报价参与西北区域调峰容量交易。其中独立储能电站申报容量上限为额定充电功率,按充电时长1小时,申报价格区间为(0,30]元/(MW•日),即申报上限为30元/MW·日。虚拟电厂申报价格区间为(0,20]元/(MW•日)。
西北区域内独立储能电站、虚拟电厂,可报量报价参与西北区域顶峰容量交易。独立储能电站申报容量上限为其额定放电功率, 按放电时长 1 小时,申报价格区间为(0,30]元/(MW•日)。虚拟电厂申报价格区间为(0,20]元/(MW •日)。
文件显示,本规则中的灵活调节资源容量是指经营主体为满足新型电力系统对灵活调节资源的需求,通过技术改造或加装储能,增加的电网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包括调峰容量、顶峰容量、调频容量、爬坡容量、转动惯量等。现阶段仅开展调峰容量、顶峰容量交易,后续依据西北区域电力市场开展情况逐步完善调频容量、爬坡容量、转动惯量交易
原文如下:
《西北区域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