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电酉阳轿子顶、大风堡、李家盖风电项目11.52万风力发电机组(含塔架)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HDTDZ046/16-ZJ-004)
一、招标条件
华电集团新能源产业相关项目重庆华电酉阳轿子顶、大风堡、李家盖风电项目11.52万风力发电机组(含塔架)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华电酉阳县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招标采购项目地址:重庆市酉阳县。
2.2项目规模:11.52万千瓦。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项目风机和塔架设备的供货日期暂定为2025年3月至2025年9月,具体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准。
2.4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1)11.52万风力发电机组(含塔架)采购(CHDTDZ046/16-ZJ-00401):重庆华电酉阳轿子顶5.01万千瓦、大风堡3.51万千瓦分散式、李家盖3万千瓦风电项目3个项目的风力发电机组(含塔架)采购,容量合计11.52万千瓦。主要包括:
1).风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含塔架、锚栓、锚板等),轿子顶项目招标容量暂按50.1MW计、大风堡项目招标容量暂按35.1MW计、李家盖项目招标容量暂30MW计,允许混装,各项目风机台数不得超过招标文件对应项目给定机位数量,各项目投标容量与对应项目招标容量的差值不得大于投标方案中所投机型的最小单机容量,单机容量≥5MW;
2).风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输工作,包括场外道路的新建、改扩建、空障迁改及恢复、运输、二次及以上转运、运输手续办理、牵引、协调、保障运输措施等,以及场内道路至各机位点车板交货的运输工作;
3).风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技术服务,包括指导安装、调试、技术培训、5年质保运维、售后服务等相关的技术服务。
4).风电机组科技创新的实施工作,包括依托本次招标项目至少完成1项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申报、实施、成果发布、验收及结题等一系列工作。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1.52万风力发电机组(含塔架)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5)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负有主要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8.所投机型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外先进的技术转让,必须具备高、低电压穿越能力,应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投标机组高、低电压穿越能力测试报告或高、低电压穿越能力评估报告,如投标时暂时不能提供高、低电压穿越能力测试报告或高、低电压穿越能力评估报告,必须承诺在项目并网前取得并提供,因此耽误项目并网,产生的电量损失费用由投标人赔付;必须具备并网能力,能通过所有相关的并网检测。
9.投标机型应按照《GB/T 35792—2018风力发电机组合格测试及认证》进行了型式认证,认证工作应由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投标人应提供相应型式认证证书;如暂时不能提供投标机型的型式认证,必须承诺在项目并网前取得并提供,因此耽误项目并网,产生的电量损失费用由投标人赔付;投标时暂不能提供投标机型型式认证的,必须在投标时提供符合相关要求投标机型的设计认证。
10.投标人应至少具有200台5MW及以上的风电机组合同业绩;具有与所投机型容量相同的风电机组投运业绩。
投标业绩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合同业绩提供以下第(1)项,投运业绩提供以下第(2)项):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并网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11.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