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们获悉,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工作,保障有偿错时共享停车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缓解停车矛盾,《北京市错时停车位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近日正式对外发布。(点击查看合同示范文本详情)根据北京晚报报道,此次发布的示范文本,可供提供错时停车位租赁的停车场管理方与停车人之间签订错时停车位租赁合同时参照使用。
按照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若错时停车位为非固定车位,停车场应当确保停车人进场后有空车位可停放。此外,合同示范文本将停车时段进一步细分为工作日、周末、法定节假日等不同时段,一旦超时停车,将按临时停车的标准来进行收费。
示范文本内容包含停车设施的位置、类型、产权人或管理人、错时使用人、错时停放车辆等基本信息,明确了错时停车供需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停车人未按约定停放车辆、停车设施供给方未按约定提供错时车位等行为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示范文本显示,错时停车位既可以是平面车位,也可以是地下车库、停车楼等固定车位,还可以是任意非固定车位。若错时停车位为非固定车位,停车场应当确保在合同约定的时段内,停车人进场后有空车位可停放。
若停车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停车场有权对其车辆采取锁车、拖车或是黑名单封禁等措施。在停车场允许的情况下,停车人也可以将错时停车位转租给第三人。
双方必须明确错时停车位的租赁期限和停车时段的具体时间。合同示范文本将停车时段进一步细分为工作日、周末、法定节假日等不同的时段,在规定时段内可错时停车,超过规定时段则应驶离。一旦超时停车,也就是未按错时停车位租赁期限与时段驶离车位的,超时使用的部分,将按照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来执行。如停车人违反超时停车约定的,停车场有权禁止其驶入。
如果停车场暂停营业、歇业或是转让,应当提前7个自然日在停车场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并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停车人。如停车场变更服务地点、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停车人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停车人可以解除合同;除不可抗力外,因甲方原因暂停提供服务超过30天或歇业,停车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消息来源:北京晚报;编译/汽车之家 杜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