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过程中,城燃企业特许经营风险具体是什么风险?

新能源采编燃气供暖 2023-06-22 23:13:27 523阅读 举报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行业领域企业,在IPO过程中都可能会被证监会要求补充说明特许经营权有关风险。


本文我们以城燃企业IPO为例,解析一下特许经营权风险具体是什么风险。


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营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获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被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可经营城市管道燃气业务。特许经营权制度,是城燃行业重要的准入门槛和竞争壁垒。特许经营权也是城燃企业最核心的竞争优势。


鉴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一经授予,期限通常都在25至30年,确保了城燃企业盈利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过去城市燃气企业(如深圳燃气、重庆燃气等)上市时,招股说明书、保荐书等对特许经营权的描述,重点在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期限及延期、费用标准、到期后的处理等,考虑特许经营权取得的合法性及对公司经营资产的完整性是否构成影响。


但是近来城燃企业IPO的上市招股说明书或上市保荐书中,对特许经营风险有了更具体深入的认识。


这也因为证监会针对特许经营权的发问更加明确,主要集中在:(1)特许经营权到期前是否存在特许经营权终止的风险;(2)特许经营权到期后发行人是否具有优先续约权,是否会影响到发行人未来的经营持续性;(3)发行人针对上述情形拟采取的相关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要准确回答上述问题,是不容易的。必须要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有关文件,以及特许经营协议、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等等,详细核查特许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约导致特许经营权被提前终止、临时接管的情形。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类似的条款也出现在原建设部印发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中。


实务中,不能满足安全、服务、管理等要求的城市燃气企业并不鲜见。仅2022年以来,就有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云南省昭通市下辖多个县、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湖南省湘西龙山县、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等多地城燃企业因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根本违约、未续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甚至因地方政府拟对煤改气经营企业进行调整等原因(也有尚未披露具体原因的),发布听证会公告,已(拟)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临时接管、收回特许经营权。


招股说明书或保荐书中常见的对于特许经营风险的陈述和分析,举两例如下:


案例一:2017年10月25日披露的《贵州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照顾说明书》中,第四节风险因素中第二点经营风险第(三)项,提及特许经营风险,将特许经营风险与安全生产风险同列,放在安全生产风险之前。


发行人称:公司所从事的城市天然气销售业务属于公用事业,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业务经营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各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公司业务的区域扩张通常需要获得该区域的特许经营权,由于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通常期限较长且具有排他性,如果公司不能取得新区域的特许经营权,公司的区域扩张将受到较大限制。公司主要业务集中在贵州省25个特定区域及1个省外特定区域,并取得25年-30年的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上述特许经营权协议均对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经营管理、供气安全、供气品质和服务质量等各方面有明确的要求,如果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协议,使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


案例二、在2023年3月1日披露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浙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中,将特许经营权风险,并列于安全生产风险,次于其后。


保荐人称:公司所从事的城市燃气业务属于公用事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城市燃气业务需要取得业务经营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上述法律法规对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企业的经营管理、供气安全、供气品质和服务质量等各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提前终止或不能顺利续期,使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


同时,保荐人分析称:我国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主要由两大类企业主导,一类是在本地区依靠历史承袭而拥有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区域性地方国企,另一类是具有跨区域经营特征的燃气运营商,总体而言,区域性地方国企是城市燃气行业竞争格局中的主要存在形式。本公司经营区域位于浙江省内,受限于公司资本实力,进入其他地区开展业务的难度较大,在一段时间内公司经营区域仍将局限于浙江省,如果未来浙江省经济发展速度放慢或者未能通过参控股方式获得新的特许经营区域,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马克思有一个著名论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总的来讲,过去人们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认识,更多停留在权利层面,但有意无意地轻视了法律法规对取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经营管理、供气安全、供气品质和服务质量等各方面义务都有明确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满足相关要求,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提前终止或不能顺利续期,使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当然,现在人们对特许经营权的认识更深了,特许经营权风险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甚至可以相提并论。这些风险也是城市燃气领域投资并购时投资方需要特别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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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能源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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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燃气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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