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讯:6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021年及以后风光开发方案中的新能源项目,要严格按照开发方案中承诺的储能配比配置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投运时间应不晚于新能源项目投运时间;如未投运,电网不得调度和收购其电力电量。 鼓励已并网的存量新能源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功率的 10%、时长不少于 2 小时的要求配置新型储能设施,项目企业后续开发新能源项目时,其存量项目配置的储能容量可与新建项目配套的储能容量叠加参与竞争排名。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省新型储能规模达到500万千瓦以上,力争达到600万千瓦。其中:新能源项目配储能规模达到470万千瓦以上,用户侧储能规模达到30万千瓦以上。 此前,《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目标是,“到2025年,力争我省新能源配套的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400万千瓦以上"。正式文件不但大幅提高了储能装机目标,还明确了用户侧储能发展目标。 对于新能源项目配建非独立储能和用户侧的非独立储能规模在 1000 千瓦时以上的储能项目,省财政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2023年、2024年、2025年奖励标准分别为140 元/千瓦时、120元/千瓦时、100 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