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地宣布 减免氢车过路费!

新能源采编氢能 2024-08-26 09:23:08 263阅读 举报

网站获悉,近日,吕梁市人民政府印发吕梁市推动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其中指出: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制加氢一体站。减免氢能车辆过路费用。对氢能车辆吕梁市范围内高速及收费公路通行费用通过补贴方式予以减免。对氢气零售价格不高于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示范目标价格的加氢站,按照实际加氢量,给予每千克5元的运营补贴,每站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原文如下: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推动氢能产业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吕梁市推动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推动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为了深入实施“一体两翼 三港四链”发展战略,推动氢能“气—站—运—车—用”全产业链发展,建设北方氢能产业高地,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加氢站建设


1.鼓励加氢合建站(能源岛)建设。位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城市主干道的加油、加气、充电站,具备加氢设施建设条件的,视同纳入加氢站规划布局。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加油、加气、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改(扩)建加氢设施,鼓励新布点的加油、加气、充电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制加氢一体站。(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能源局)


3.经营性加氢站(含制加氢一体站)商业用地可以是自有商业用地或租赁的商业用地。(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4.加氢站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各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有序实行,同步并联办理或提前对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氢气零售价格不高于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示范目标价格的加氢站,按照实际加氢量,给予每千克5元的运营补贴,每站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推动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


6.鼓励氢能领域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积极培育燃料电池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和关键材料等生产制造企业。对氢能领域制造项目,在投产并形成销售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拓展应用市场规模


7.加大大宗货物运输清洁能源车辆替代力度。鼓励产煤(矿)重点县和省级工业经济开发区对区域内大宗货物运输实施清洁能源车辆替代,每年按5%-8%比例替换使用氢能车辆。(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生态环境局)


8.加大公用领域清洁能源车辆替代力度。吕梁市域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新增及更换公共交通、专用车辆时,鼓励更换使用氢能车辆,具备使用条件的,氢能车辆原则上不低于新增或更换量的20%。(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鼓励氢能共享单车推广应用。在吕梁市区、孝义市先行开展示范应用,逐步扩大到其他县市。(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0.减免氢能车辆过路费用。对氢能车辆吕梁市范围内高速及收费公路通行费用通过补贴方式予以减免。(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吕梁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1.开放氢能车辆路权。对12吨及以下的氢能车辆,在城区实行避高峰通行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氢能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


12.鼓励企业加大氢能领域研发投入和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氢能产业核心技术研发运用开展合作,对围绕氢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创新项目(企业),按项目技术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3.鼓励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鼓励氢能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研发机构。对新创建成功的氢能产业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五、强化要素保障


14.强化资金引导。市政府每年设立不低于1亿元氢能产业支持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吕梁经开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发挥科研经费、财政预算内投资、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奖励等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氢能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土地保障。统筹全市土地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占补平衡等指标,保障氢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关单位负责每条具体政策措施的解释和推动实施。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政策等发生变化,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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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能源采编
链接:https://www.zhaoxny.com/p/c424bcfaad56d.html
分类: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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