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随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和清洁能源推广进程加快,我市天然气需求增长较快,供需形势日益严峻。特别是用气高峰期,天然气供给端结构性、时段性、区域性矛盾突出,上游企业气价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频率明显加快。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制度,对及时疏导城镇燃气企业购销价格矛盾,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城镇燃气供应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以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为依托,以保障城镇天然气供应平稳为目标,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城市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能源有效利用和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平稳发展。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居民和用气企业切身利益,关系下游燃气企业平稳运行。
二、起草依据
1.《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2.《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1.联动范围。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行联动。上下游企业签订合同的民生用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供应。居民用气合同量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的,按上游企业年度合同量签订的浮动幅度联动;居民用气合同量不足,需采购非居民管道气和其它市场价格气量弥补的,可按照采购量由低到高的价格顺序计入联动范围。
2.联动幅度。联动幅度原则上按企业天然气实际综合采购价格减基准门站价格,并考虑购销差率确定。购销差率最高不超过4%。
当居民用气合同量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时: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居民天然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上游企业居民用气价格浮动比例÷(1-居民用气购销差率)
当居民用气合同量不能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时: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计算期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居民用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1-居民用气购销差率)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下调幅度不限,向上联动时应设置上调幅度限制。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或居民用气量严重不足,须大量采购非居民气量弥补,造成终端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过大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涨幅度最高不超过0.5元。
3.联动周期。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一年联动,具体联动周期由市政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4.联动程序。价格联动办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机制和价格管理权限,在规定的联动幅度内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二)建立偏差校核机制。
因企业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不及时或采购的市场气量价格与已联动的价格幅度差异较大时,应建立偏差校核机制予以弥补,即当期联动时的综合采购价格与实际发生的综合采购价格差异,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三)终端销售价格的确定。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居民天然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城镇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上期偏差金额。
(四)附则
1. 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保障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企业综合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2.实施联动机制调整居民气价前,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燃气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若价格调整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立即暂缓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