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浙江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省安委会《浙江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结合市场监管职责和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01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五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二十五条实施意见,以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和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落实地方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企业,坚决防范遏制涉燃气安全相关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和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引起的燃气安全事故。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产品生产、流通环节,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坚决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规范管理、压实责任。以推动特种设备和工业产品质量“两个规定”落实为契机,推动配备“两员”,构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重点监管和跨部门综合监管等方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不断提升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坚持数字赋能、监管提质。充分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强化数字赋能安全监管,发挥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集成处理的优势,综合数据联查、风险预警等远程非现场监管技术,构建燃气领域风险监测体系,高效预警安全隐患,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实现安全风险精准防控。
——坚持标本兼治、实战实效。牢固树立“隐患不发现、问题不整改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宣传警示,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规范一批。强化监管执法和失信联合惩戒,形成覆盖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的信用监管新模式,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在前期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聚焦重点难点问题,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摸清液化石油气瓶、气瓶阀门,以及燃气灶具、软管、燃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底数,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两员”全覆盖;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充装单位、检验机构全覆盖监督检查和燃气器具产品全品类监督抽查,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健全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4年底前,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燃气相关产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严进、严管、重罚的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机制基本建立。
02
工作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制造环节监管。组织开展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要依法及时查处;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等法规标准要求的气瓶、气瓶阀门的,以及在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各实施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督促相应制造单位以逐批核实的方式开展自查,对未按规定设置电子识读标志和封头上未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的气瓶不予出具监检合格证明文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以下均需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不再列出)
2.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环节监管。组织开展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充装许可从事燃气充装的单位,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未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工作,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环节监管。组织开展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督促气瓶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检验,检验项目不得缺项、漏项,对达到报废要求的气瓶要严格落实去功能化处理。对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法定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厉查处“问题瓶”。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为重点,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及时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建设、商务等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 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大对“问题气”的复核处置。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在开展储气罐抽查中,增设是否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指标检测项目,一旦发现储气罐气质不达标、涉嫌非法掺混“问题气”的,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确有违法行为的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住建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处置。(产品监管处牵头,执法稽查处、特种设备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摸排燃气器具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对本辖区燃气器具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和质量安全档案并录入信息平台。紧盯销售燃气器具的批发市场和农村、城乡接合部商超、五金店等重点区域,做到无遗漏、不打折,并对摸排情况进行动态更新,确保实时掌握生产和经营单位情况。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强化重点监管。(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计量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燃气器具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聚焦农村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等区域,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销售单位是否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即行即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要当场查封并依法处置,流通领域的问题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进一步追溯源头。(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保障监督抽查经费,实施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及时查封不合格产品,防止流入市场。在前期监督抽查工作基础上,对2020年以来国家、省、市、县四级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100%跟踪抽查。流通领域监督抽查突出城乡接合部、集贸市场、农村等销售单位,进一步加大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储气的监督抽查。电子商务领域重点抽查采用“直播”带货方式的销售者以及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产品的销售者,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实施质量安全责任生产流通双向追查。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和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防范化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针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计量型式批准监管。对家用燃气器具获证产品开展认证质量检查,通过指定实验室检测比对,组织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对家用燃气器具获证产品检查情况根据认证规则进行一致性核查,对存在认证质量问题的认证机构、获证组织进行查处,重点查处认证机构虚假认证、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要求开展认证活动、指定实验室未按照认证规则和相关标准开展检验检测等行为。开展燃气器具产品安全排查整治“回头看”行动,组织开展强制性产品家用燃气器具认证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未经认证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或进口家用燃气器具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证书注销、撤销或暂停期间继续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行为。持续开展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生产单位型式批准监督检查,做好数显燃气泄漏报警器监督检查和量值溯源。(合格评定处牵头,计量处、执法稽查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6.严格网络平台销售燃气器具产品行为监管。压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针对性约谈工作,督促平台经营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规范经营,进一步完善平台燃气器具用品信息发布审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信息加大监控力度(重点针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价格的产品),对平台内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立即下架,查清源头,及时依法处置。(网监分局牵头,产品监管处、合格评定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管。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行政许可准入制度,督促相关机构认真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督促燃气压力管道建设或安装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前依法履行施工告知和申请监督检验的义务,严肃查处在建燃气压力管道未依法进行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的行为,确保施工告知、安装监督检验覆盖率达到100%。(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督促燃气使用单位建立并持续更新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清单,定期维护“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中本单位设备数据信息,制定检验计划,及时申报并配合完成检验工作,确保法定检验率达到100%。加大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
1.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强化违法线索的监测发现和预警研判,加大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所有“问题调压器”,一律没收销毁;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将涉及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行刑衔接”,通报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涉嫌犯罪违法行为。发布典型案例和监督抽查结果信息,以案释法、以罚促规,强化执法震慑和警示教育。(执法稽查处牵头,信用监管处、特种设备处、产品监管处、合格评定处、网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执法稽查处牵头,产品监管处、特种设备处、合格评定处、网监分局、价监竞争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燃气安全监管数字化建设。
1.加强液化石油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推动完善液化石油气瓶制造信息平台和充装追溯管理系统,督促制造企业对液化石油气瓶、气瓶阀门逐只赋二维码或加载电子标签。优化“浙江特种设备在线”应用功能,推动全省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环节信息继续完善,做好信息追溯,全面提升液化石油气瓶数字化管理水平。(特种设备处负责)
2.加强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结合我省“全球二维码迁移计划”,深入开展“浙品码”赋码,建立健全全省燃气器具产品溯源管理体系,形成数字化追溯链。加强对其他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溯源管理。在慈溪、嵊州燃气器具产品赋码基础上,全省所有强制性认证燃气器具、燃气调压器、燃气软管生产单位实现100%赋码,逐步推动燃气器具相关产品全量赋码;销售单位建立进销货台账制度,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追溯机制。(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计量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燃气相关产品风险监测预警。持续优化“特安风险指数”大脑产品,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环节数据信息进行挖掘分析,实现对气瓶相关单位精准画像和风险高效预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依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中心,运用“风险预警眼”、“消费品风险预警大脑”等系统,强化燃气器具产品质量风险信息收集研判,实施舆情动态和苗头信息的全天候监测,加强风险隐患分析评估,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信息,并运用消费警示、缺陷召回等手段开展处置,提升风险监测站点末端问题发现能力。(特种设备处、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计量处、质量发展处、执法稽查处、省质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督促燃气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指导液化石油气瓶、气瓶阀门生产单位和气瓶充装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生产单位重点对产品是否满足现行法规标准要求、液相瓶阀是否安装或随瓶配送转换接头等开展自查自纠;充装单位从制度体系和现场管理等方面开展管理评价,重点对是否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工作,是否有向气体用户提供液相瓶阀转换接头等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指导燃气器具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生产企业以原材料进货检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为重点,涉及强制性标准的生产企业还需对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自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组织生产,已经出厂的产品必须一律召回;销售企业以进货来源不明、无执行标准、无厂名厂址、一致性不符、质量低劣产品为重点开展自查,存在上述问题的实行下架处理。对已完成自查自纠但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特种设备处、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执法稽查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按照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总体部署,依托“浙江特种设备在线”两个规定专区,督促指导燃气管道元件制造、安装单位以及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充装单位高质量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法规要求完成(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配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督促指导企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完善《(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做到如实记录、存档备查,推进企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确保燃气压力管道及液化石油气瓶生产质量安全和充装行为规范。督促指导企业自行组织、委托有关机构或依托“浙江特种设备在线”对(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和存档备查。依托“浙江特种设备在线”对企业(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督促企业立即整改。(特种设备处负责)
3.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器具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依据“两个规定”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自觉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建立燃气器具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档案并录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完成燃气器具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两员”配备,建立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计量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增压(容)费、开口费、通气费、入网费、清管费、点火费、接驳费等类似明目费用,以及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计量装置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价监竞争分局负责)
(八)强化燃气相关标准制定实施。
支持我省相关单位牵头或参与制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强制性标准,加快研制《电动式智能燃气紧急切断阀》《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等“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加强标准实施应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特种设备、燃气器具相关标准宣贯解读,强化企业落实燃气安全相关标准主体责任,推动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建设技术规范 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液化天然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等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做好标准实施监督和统计分析相关工作。(标准化处牵头,特种设备处、产品监管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警示震慑。
积极开展燃气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主流媒体、网站、新闻客户端、短视频、微信等载体,积极宣传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警示案例、排查整治要求等内容,增强群众用气安全意识。广泛发动燃气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开展排查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公示严重失信企业和人员名单,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管控的良好局面。(办公室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产品监管处、特种设备处、合格评定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03
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燃气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实施方案,专题研究部署,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在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深挖细查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各环节风险隐患,实行风险隐患清单化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调配合建设、商务、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警示震慑效果,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实行动态跟踪,全面落实风险隐患闭环管控。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强化督促指导,确保风险隐患逐项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整体提升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安全管理及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04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省市场监管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局工作专班,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省局各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加强统筹协调,落实任务分解。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抓,其他领导协同抓,职能部门和技术机构共同行动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方案,按照专项整治任务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清单,对标对表制定任务推进计划和时间节点,清单化组织实施,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
(三)强化工作协同。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商务、应急、公安、消防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监管数据信息共享,强化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各环节联合监管、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
(四)强化闭环管控。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深入分析研判,精准识别重大风险,落实清单化管控措施,把“细查、严管、重罚、实改”八字要求贯穿工作的全方面、全过程、全流程,做到善于发现问题、精于治理问题和勤于解决问题。
(五)强化督导检查。
省局将应用数字化系统,动态晾晒各地任务进度情况,将任务完成及时率、完成质量作为省局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以四不两直、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专项方案报省局工作专班。各设区市工作专班于2023年8月31日前报送《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见附件2)中涉及生产、销售企业摸底调查情况,自9月起每月20日前上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3)、《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11月20日、2024年6月20日、2024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局工作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