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调整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层级的通知。
其中明确指出:
1、自2024年10月10日起,将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变更、延续等,调整为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核发。
2、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9日。
原文如下:
关于调整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层级的通知
苏建规字 〔2024〕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市市政园林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工作要求,现就我省调整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层级规定通知如下:
自2024年10月10日起,将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变更、延续等,调整为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核发。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9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