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管理,保障群众安全、合理、充足的天然气需求,促进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健全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工作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3〕50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出台《政和县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二、目标任务
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管理,保障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进展
我局于2024年4月启动修订《政和县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4月9日-4月16日,书面征求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安顺燃气有限公司意见建议;4月10日-5月10日,通过县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5月15日,召开政和县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
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按照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程序要求,对《政和县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集体审议、向县政府汇报等程序。经县政府同意,8月9日,县发改科技局印发《政和县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四、范围期限
《联动机制》适用于政和县城区(含石屯、铁山)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
《联动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联动机制》包括适用范围、联动内容、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启动程序、保障措施、其他等六个部分。
(一)适用范围:本机制适用于政和县城区(含石屯、铁山)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
(二)联动内容: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天然气购气价格实行联动调整,即当购气价格一定时间内平均上涨或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可按购气价格变化情况作相应同向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三)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1.燃气经营企业供应居民用户:当购气价格6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20%,或连续12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12个月)时,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2.燃气经营企业供应非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按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当购气价格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3个月时,相应提高或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销售价格在不超过联动最高销售价格的情况下,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联动调整额
(四)启动程序:
1.管道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可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主动实施,也可以由供气企业、天然气用户提出启动建议。达到启动条件的,提出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当调整金额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联动机制直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不再报当地人民政府,提高联动时效。
价格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时累加或冲抵。
2.当遇到气源价格重大波动时,如通管输气后气源价格变动等,视情况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五)保障措施:为保障困难群众用气不受影响,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等人员,调整价格时享受相应的居民天然气价格优惠政策。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国家、省级有要求调整优待政策时按国家、省里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1.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实行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后,今后调整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将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2.价格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时累加或冲抵。
七、关键词诠释
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含后期门站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即: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政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价格管理股 0599-605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