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获悉,12月29日,上海市经信委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详情如下: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委 市交通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开展2023年度 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推动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266号)、《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举措》(沪发改规范〔2021〕10号)、《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3〕2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有关企业在本市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探索合理商业模式,带动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加快发展(见附件1)。“示范应用联合体”应在项目实施期间,完成对应车型的燃料电池汽车推广任务,车辆及其零部件应满足《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运行数据按照相关标准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各任务均由“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由燃料电池系统企业牵头,会同整车制造企业、车辆营运企业、加氢站运营企业、车辆使用单位等组成。牵头单位须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组织方式、项目管理机制、各成员单位权责、具体任务分工等。
(二)申报条件
1.“示范应用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应具备承担申报任务的条件和能力,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
2.“示范应用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近3年内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法问题。
3.“示范应用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4.“示范应用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近3年内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没有偷税、漏税行为;
5.“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单位应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牵头单位须具备相应燃料电池系统的研制能力,工信部已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须包含牵头单位配套的、与申报任务相同类型的车辆。
三、支持标准
按照《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举措》、《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等文件有关标准支持。
四、申报材料
“示范应用联合体”需按要求提交《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申请书》(见附件2)。
五、申报方式
采取书面申报方式。请“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单位将《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申请书》加盖所有成员单位公章后,报送所在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请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商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将正式推荐文件(一式五份,按附件3格式附推荐项目汇总表、各项目申请书、WORD及PDF格式电子版光盘)于2024年1月12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化委,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纸质申报材料需现场提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六、项目遴选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择优支持。
七、联系人及地址
联系人:赵慕然 021-23119364
材料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5号窗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 海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