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中办、国办出台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划出了未来政策支持的三大CCER核心项目类型——林业、可再生能源,和甲烷利用。
现行CCER方法学包括减排额外性论证的要求,也就是需要确认项目的基准情景难以商业化或获得足够的投资收益,因而需要通过销售CCER帮助其具备商业可行性。但是,2021年中国可再生能源从补贴时代进入平价上网时代,意味着在很大程度上,行业自身已经能够保证其收益率。项目减排的额外性因此具有了较大的不确定性。于是,常规可再生能源项目不再是板上钉钉的CCER来源,大量拟建可再生能源项目能够供给的CCER体量,由此也变得不确定起来。
在未来项目类型限定在林业、可再生能源和甲烷利用三类的情况下,后续碳排放权市场容量进一步扩大后,是否会出现CCER的短缺,造成新的供需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