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CCER机制于2013年1月1日启动,由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中国仍有大量项目申请CDM机制注册中,充分考虑到自愿减排市场需要面对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四种项目类别的自愿减排项目划分。
一类: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
二类: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为CDM项目,但未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三类: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四类:在联合国CDM EB 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实际备案项目中,没有四类项目,二、三类项目作为一种过渡机制设计数量有限,备案项目仍以一类项目为主,CCER机制很快成为一个相对独立完善的碳信用机制。
对于项目备案及减排量备案管理也基本延续CDM机制,包括项目文件设计、项目审定、项目备案、项目实施与监测、减排量核查与核证、减排量签发6个步骤。截至2017年3月14日,CCER机制下备案方法学我国提交备案申请的CCER项目2871个,完成备案的CCER项目862个;获得CCER减排量备案的项目254个,CCER减排量46,364,367吨。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公告显示,因为存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 “暂缓申请受理”CCER。已经获得备案的CCER交易量一直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