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根据相关政策,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转供电主体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电网‘直供电’能力的不足,在帮助、代替电网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就如同摆渡车,是为了弥补公共交通所无法完成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今年以来,陕西、新疆等地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提出了转供电主体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合理加价。例如,陕西提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与省内电网企业的结算电价,选择按照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或者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标准执行。